征集單位:冠縣人民政府 征集時間:2020-07-08~2020-07-15
為加強河湖管理,提高公民河湖保護意識,維護公共利益安全,保障河湖正常運行和安全行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聊城地區衛運河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我縣結合實際,劃定漳衛南運河冠縣段河道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漳衛南運河冠縣段河道管理范圍為漳衛南運河冠縣段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即堤防背河堤腳以外5米范圍線至河道中心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三章第二十條、《聊城地區衛運河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七條)
二、漳衛南運河冠縣段堤防保護區范圍為臨河護堤地以外30米、背河護堤地以外50米之內。(法律依據:《聊城地區衛運河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七條)
本公告征求意見時間自2020年7月8日—2020年7月15日(7天),如有意見請反饋至郵箱:gxhwj2016@163.com。
一、漳衛南運河冠縣段河道管理范圍為漳衛南運河冠縣段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即堤防背河堤腳以外5米范圍線至河道中心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三章第二十條、《聊城地區衛運河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七條)
二、漳衛南運河冠縣段堤防保護區范圍為臨河護堤地以外30米、背河護堤地以外50米之內。(法律依據:《聊城地區衛運河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七條)
一、政策背景
為加強河湖管理,提高公民河湖保護意識,維護公共利益安全,保障河湖正常運行和安全行洪,根據《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加快河湖管理范圍劃定工作的函》(水明發〔2019〕184號)文件的要求,2020年底前完成河湖管理范圍劃定工作,河湖管理范圍劃定成果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過通知公告、網站、電視、報紙、手機短信、微信公眾號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告。
二、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聊城地區衛運河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劃定漳衛南運河冠縣段河道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三章第二十條規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
《聊城地區衛運河管理辦法》第二章第七條規定:衛運河河道、灘地、堤防,棄土及背河五米護堤地(從堤腳、棄土腳算起),是河道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屬衛運河水利工程管理范圍。 堤防臨河三十米,背河五十米(從護堤地外算起)之內為堤防保護范圍。
三、主要目標
以《水法》《土地管理法》《河道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為依據,依法劃定河湖管理范圍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范圍,明確管理界限,設立界樁等保護標志,推進建立范圍明確、權屬清晰、責任落實的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保護責任體系。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維護國家水安全的政治高度,切實將河湖管理范圍劃定納入工作作為各級河長湖長的重要職責,作為推進河長制湖長制“有名”“有實”的重要抓手。
四、主要舉措
一、漳衛南運河冠縣段河道管理范圍為漳衛南運河冠縣段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即堤防背河堤腳以外5米范圍線至河道中心線。
二、漳衛南運河冠縣段堤防保護區范圍為臨河護堤地以外30米、背河護堤地以外50米之內。
三、劃定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土地權屬不變。
四、凡在河道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的一切與建設相關的事宜,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為加強河湖管理,提高公民河湖保護意識,維護公共利益安全,保障河湖正常運行和安全行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聊城地區衛運河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我縣結合實際,劃定漳衛南運河冠縣段河道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
為加強河湖管理,提高公民河湖保護意識,維護公共利益安全,保障河湖正常運行和安全行洪,根據《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加快河湖管理范圍劃定工作的函》(水明發[2019]184號)文件的要求,7月8日發布《關于劃定漳衛南運河冠縣段河道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公告》的征求意見稿,2020年7月8日—7月15日征求意見期間,未收到反饋意見。
關于劃定漳衛南運河冠縣段河道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公告的意見征集
該意見征集已結束,無法進行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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