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單位:冠縣財政局 征集時間:2021-02-15~2021-03-18
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建立完善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推動縣屬企業規范投資管理,優化國有資本布局結構,防范投資風險,更好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國務院關于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63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由冠縣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起草擬定了《冠縣縣屬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征求意見,公示期為2021年2月15日至3月18日,請將您的寶貴意見發至以下郵箱:gxczjgzj@lc.shandong.cn。
冠縣縣屬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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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第一條??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建立完善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推動縣屬企業規范投資管理,優化國有資本布局結構,防范投資風險,更好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國務院關于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63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參照《聊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聊城市市屬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聊政辦字〔2020〕6號)文件,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冠縣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國資局)根據縣政府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縣屬企業和由其投資設立的全資企業、控股企業及有實際控制權的其他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本辦法所稱投資是指企業在境內從事的固定資產投資(包括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等,不包括建筑類企業的建筑施工項目和房地產企業的開發項目)和長期股權投資;
本辦法所稱主業是指經縣國資局確認并公布的企業主要經營業務;非主業是指主業以外的其他經營業務。
第三條??縣國資局按照以管資本為主的原則,以引導投資方向、規范決策程序、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為重點,對企業投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履行出資人職責,主要包括:
(一)研究和引導縣屬國有資本投資方向,對企業主業進行確認,支持企業依據發展戰略規劃、圍繞主業進行投資,賦予企業應有的投資決策權,不斷做強做優做大;
(二)指導和監督企業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制度;
(三)督促企業依據戰略規劃編制執行年度投資計劃并與財務預算進行銜接;
(四)制定縣屬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對企業投資項目進行分類監管,根據國家政策及投資監管需要對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進行動態調整;
(五)監督檢查企業投資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包括投資決策、實施、后評價等。
第四條??企業是投資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職責主要包括:
(一)依據功能定位和發展戰略規劃,合理確定投資方向、策略和標準,健全完善投資管理機構;
(二)制定并執行投資管理制度、本企業投資負面清單,明確內部投資管理權限和決策程序,完善投資科學決策機制;
(三)制定和執行年度投資計劃;
(四)強化投資項目盡職調查、可行性研究、審查論證等前期工作,審慎決策投資項目,特別監管類項目履行決策程序后報縣國資局審核;
(五)組織實施投資項目,開展項目后評價;
(六)按規定報告投資管理制度、投資計劃及執行、投資項目后評價等情況,配合監督檢查。
第五條??企業投資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堅持質量第一、效益優先,聚焦關鍵核心技術和發展模式創新,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實現高質量發展;
(二)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符合國家和省、市、縣產業政策、發展規劃,以及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導向,體現出資人意愿;
(三)符合企業功能定位、主業發展方向、發展戰略規劃及投資管理制度,堅持聚焦主業,嚴控非主業、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高風險業務和低端低效產業投資;
(四)投資規模與企業資產規模、資產負債水平和籌融資能力相適應,與企業管理能力、人力資源等相匹配;
第二章??投資監管體系建設
第六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投資管理基本制度、各類專項制度、實施細則及流程等投資管理制度體系,主要包括:
(一)投資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二)投資管理流程、管理部門及相關職責;
(三)投資決策程序、決策機構及其職責;
(四)投資項目負面清單;
(五)投資項目跟蹤、中止、終止或退出制度;
(六)投資風險管控制度;
(七)投資信息化管理、投資事項報告制度;
(八)投資項目后評價、責任追究和獎懲制度;
(九)對所屬企業投資的授權與監管制度。
企業投資管理制度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報縣國資局備案,并通過制度執行情況評估、再修訂等對制度持續改進和完善。
第七條??企業應當加強對所屬企業投資行為的監管,合理劃分不同產權級次企業的投資職責和權限,制定分級分類投資管理規則。對所屬企業的投資事項,通過派出的產權代表(股東代表、董事等)依法依規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第八條??縣國資局對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季度及年度投資完成情況、重大投資項目實施及后評價情況等投資信息,進行監測、分析和管理。企業對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及執行、投資項目實施及調整、項目運營及后評價等情況,進行全面全程動態監控和管理。
第九條??縣國資局根據有關規定和監管要求,完善企業主業管理方式,對企業主業進行確認,經確認的主業作為企業編制年度投資計劃、開展項目投資和縣國資局對企業投資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縣國資局建立發布縣屬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設定禁止類、特別監管類投資項目,實行分類監管。對于禁止類的投資項目,企業一律不得投資;對于特別監管類的投資項目,企業應報縣國資局履行相關程序。縣屬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的內容保持相對穩定,并適時動態調整。
第三章????投資事前管理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依據發展戰略規劃,編制年度投資計劃。年度投資計劃應遵循投資原則,與財務預算相銜接,非主業投資占年度投資計劃總額比重原則上不超過10%。列入計劃的投資項目應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具備年內實施條件。?
第十二條??企業年度投資計劃經董事會(或相應決策機構,下同)審議通過后,于每年3月底之前報告縣國資局,并附報投資計劃可行性分析報告、董事會決議及會議記錄、財務總監審核意見等材料。年度投資計劃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資的總體目標,包括年度投資實施對企業產業升級、結構優化、發展質量與效益提升等的預期貢獻;
(二)投資規模與資金來源,包括計劃投資總額、資金來源及構成、實施投資對資產負債率的影響等;
(三)投資方向與結構,包括各類投資規模與比重、投資地域、投資方式等;
(四)計劃主要投資項目,包括投資主體企業、計劃投資額、資金來源、進度安排等。
第十三條??縣國資局依據縣屬企業主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企業發展戰略規劃,對企業年度投資計劃編制進行監督指導,重點關注決策程序、投資方向、投資規模、資金來源等方面。必要時,在收到年度投資計劃報告2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反饋提示意見。企業應根據反饋意見對年度投資計劃做出修改,并及時上報修改報告。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年度投資計劃,因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等,計劃投資項目變更的(包括停止或暫緩實施、追加投資、新增項目等),應當分析變更影響、按規定履行相應程序。
第十五條??企業投資項目決策前,應當從政策、市場、技術、效益、環境、安全、社會穩定等方面,做好全面充分的盡職調查、可行性研究、風險評估等前期工作。企業應強化對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論證,組織專家審查論證,出具論證意見,作為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企業投資決策機構應當按照公司章程和企業投資管理制度規定,對投資項目進行審議,審慎決策。各級投資決策機構對決策結果承擔責任,同時負責審核項目立項、盡職調查、可行性研究、風險評估、審查論證等關鍵環節相關材料,所有參與決策人員應充分發表意見,并在決議、會議記錄等決策文件上簽字,連同項目材料一并歸檔保存,確保有案可查。
第十七條??列入縣屬企業投資項目負面清單的特別監管類項目,企業應當在履行完內部決策程序、投資實施前,向縣國資局報送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報文件;
(二)董事會決議、議案及會議記錄等決策文件;
(三)投資決策相關依據材料,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材料一般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專家論證意見、風險評估報告及防范化解預案、財務總監審核意見書、投資資金來源說明等,長期股權投資項目材料除上述外還應包括盡職調查報告、法律意見書、有關投資協議、合同、章程(草案)、投資合作方有關情況說明及證明材料等;
(四)項目投資、融資、管理、退出(股權投資項目)各環節相關責任人;
(五)(被)投資企業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六)其他必要材料。
企業應當對所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投資可行性研究、盡職調查、風險評估報告及防范化解預案、法律意見書等應由相關責任人簽字,并承擔相應責任。嚴禁將投資項目分拆規避監管。
第十八條??縣國資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有資產監管規定,從投資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對企業經營發展的影響程度、企業投資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對特別監管類項目履行出資人審核程序。對有異議的項目,在企業報送材料齊全后7個工作日內,向企業反饋書面意見,必要時在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論證。對于特別監管類的特別重大投資項目,縣國資局研究提出意見后,報縣政府審議。
第四章????投資事中、事后管理
第十九條??企業應嚴格規范投資項目實施程序,涉及需財務審計、資產評估事項的,按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程序。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作為企業簽訂投資協議、出資或收購定價的參考依據,禁止先定價后評估。
第二十條??企業應當加強項目管理,全面掌握投資項目進展情況,做好跟蹤管理和信息統計分析工作,關注項目是否按期推進、投資是否超預算、是否按期達產達效等,對出現的問題及時妥善處置。企業應在每季度結束后10日內向縣國資局書面報送投資計劃執行情況,并于每年2月底前報送年度總結報告。企業年報審計應將投資情況作為重點內容進行披露或出具專項報告。
第二十一條??投資項目決策后,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履行決策程序:
(一)初步設計概算超過可研估算20%(含)以上或投資額超過原概算20%(含)以上;
(二)資金來源及構成需進行重大調整,致使企業負債過高,超出企業承受能力或影響企業正常發展;
(三)投資對象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導致企業控制權轉移;
(四)投資項目合作方嚴重違約,損害企業利益;
(五)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資風險劇增或存在較大潛在損失等重大變化,造成投資目的無法實現。
特別監管類項目再決策的,企業應在決策后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告縣國資局。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當每年選擇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資項目開展后評價,形成后評價報告,總結經驗、揭示風險、制定對策,改進投資管理,并提出獎懲處理意見等。企業應對全部特別監管類項目開展后評價,并將后評價報告及時報送縣國資局。
縣國資局指導和監督企業開展投資項目后評價,必要時對部分重大投資項目直接組織后評價,并向企業通報后評價情況,對項目開展的有益經驗進行推廣。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當開展重大投資項目專項審計,對項目決策、投資方向、資金使用、投資收益、投資風險管理等方面進行重點審計,并針對發現的問題,制定落實相應整改措施。
第二十四條??縣國資局強化對企業投資活動過程監管,并根據工作需要對企業投資情況進行隨機檢查,必要時對存在的問題下達整改意見書。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企業投資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制度修訂更新情況;
(二)年度投資計劃是否按規范要求編制、決策和執行;
(三)投資項目是否按規定履行決策、審批程序,是否落實項目責任制,項目進度、資金籌集與使用、建設運營質量與效益等是否符合預期;
(四)投資相關合同、協議、章程的簽訂及執行情況,是否存在損害國有股東權益的情形;
(五)投資項目專項審計、后評價及結果運用情況等。
第五章??投資風險管理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當建立投資全過程風險管理體系,強化投資事前風險評估和風險防控方案制定,做好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風險監控、預警和處置,合理安排股權投資項目的退出時點與方式。對預估風險較大的投資項目,應由具備相應評估能力和條件的專業機構出具風險評估報告。
第二十六條??鼓勵企業商業性投資項目積極引入各類投資機構參與,對具備條件的新上投資項目采取項目團隊跟投、風險抵押金等方式,實現項目收益共享、風險共擔。對合資合作及并購項目,企業應設置有效的權益保護措施,強化對投資相關合同、協議及標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本的審查,維護國有股東權益,不得違反合同約定提前支付并購價款,不得為其他合資合作方提供墊資,或通過高溢價并購等手段向關聯方輸送利益。
第二十七條 ?縣國資局指導督促企業加強投資風險管理,必要時組織專業機構或相關專家對企業投資風險管理體系進行評價,及時將評價結果反饋企業。專家評價費用在部門預算中列支。企業應按照評價結果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完善投資風險管理體系,提高抗風險能力。納入縣國資局債務風險管控的企業不得因投資推高企業負債率水平。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企業是維護國有資本安全、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投資損失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投資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建立與流程匹配、可追溯的投資管理責任鏈,明確各環節責任主體及相應責任,完善投資管理工作考核評估和獎懲機制。對投資過程中的違規違紀行為,按照有關規定實施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投資管理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嚴重不良后果的,按照《關于轉發山東省省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冠財國資〔2019〕13號)等規定,由有關部門對企業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涉及企業及其子企業的增資行為,應按照《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令第32號)等規定履行相關程序。
第三十一條??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投資事項有關記錄資料獨立建檔,作為企業的重要檔案資產,嚴格規范投資事項檔案管理。
第三十二條??企業應當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或修訂本企業投資管理制度,并指導督促所屬企業建立健全相應制度。
第三十三條??縣政府授權其他部門、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縣屬企業,其投資監管工作由有關部門、機構依照本辦法組織實施??h屬金融、文化類企業投資監督管理,中央和省、市、縣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至2024年 月 日,有效期3年。此前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一、出臺背景
近年來,縣屬企業認真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深化國企改革的決策部署和《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動國有企業改革的十條意見》文件精神,圍繞新舊動能轉換和高質量發展,縣屬企業加大新興產業和基礎設施投資力度,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但隨著企業規模不斷擴大,部分企業存在產業布局過寬過散、資源配置不合理、部分投資項目盈利水平低等問題。
近兩年來,我縣國有企業集團只有國資公司(含冠宏資產、安居置業)1戶,到目前為止,我縣共有一級企業7戶,各類全資、控股、參股公司52戶,企業投資數量劇增。
二、出臺依據
本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國務院關于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63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聊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聊城市市屬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聊政辦字〔2020〕6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
三、出臺目的
出臺《辦法》,一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國企國資改革的部署要求,以管資本為主不斷完善國資監管模式;二是引導縣屬企業貫徹新發展理念,聚焦主業投資,優化投資結構,擴大有效投資,推動高質量發展。
四、重要舉措
《辦法》共7章34條,主要規范了縣屬企業投資監管體系建設、投資事前管理、投資事中及事后管理、投資風險管理、責任追究等內容。
(一)明確企業投資原則。要求縣屬企業投資應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堅持質量第一、效益優先,聚焦關鍵核心技術和發展模式創新,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實現高質量發展;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符合國家、省、市和縣產業政策、發展規劃,以及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導向,體現出資人意愿;符合企業功能定位、發展戰略規劃及投資管理制度,堅持聚焦主業,嚴控非主業、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高風險業務和低端低效產業投資;投資規模與企業資產規模、資產負債水平和籌融資能力相適應,與企業管理能力、人力資源等相匹配。
(二)改進投資監管方式。堅持放管結合,明確縣國資局不再核準備案縣屬企業投資計劃、投資項目,同時,立足出資人職責,要求縣屬企業將年度投資計劃及時報告縣國資局,必要時縣國資局反饋提示意見;對投資項目實行分類監管,設定禁止類項目,對企業“不能投什么”作出明確規定,劃定投資紅線;設定特別監管類項目,要求企業投資實施前報縣國資局履行出資人審核程序,特別重大項目按規定報縣政府審議。
(三)完善投資閉環管理
1.充分研究論證,落實決策責任。要求縣屬企業依據戰略規劃編制年度投資計劃,投資項目決策前,從政策、市場、技術、效益、環境、安全、社會穩定等方面,做好全面充分的盡職調查、可行性研究、風險評估等前期工作,強化對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論證,建立項目專家庫,組織專家審查論證,將專家論證意見作為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規范決策程序、落實決策責任,明確縣屬企業各級投資決策機構對決策結果承擔責任,同時負責審核項目立項、盡職調查、可行性研究、風險評估、審查論證等關鍵環節相關材料。
2.強化項目管理,有效防范風險。要求縣屬企業規范項目實施程序,全面掌握投資項目進展情況,做好跟蹤管理和信息統計分析工作,關注項目是否按期推進、投資是否超預算、是否按期達產達效等,對出現的問題及時妥善處置。出現以下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履行決策程序:初步設計概算超過可研估算20%(含)以上或投資額超過原概算20%(含)以上;資金來源及構成需進行重大調整,致使企業負債過高,超出企業承受能力或影響企業正常發展;投資對象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導致企業控制權轉移;投資項目合作方嚴重違約,損害企業利益;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資風險劇增或存在較大潛在損失等重大變化,造成投資目的無法實現。
3.加強投后管理,及時跟蹤評價。要求縣屬企業每年選擇部分已完成的重大投資項目開展后評價,形成后評價報告,總結經驗、揭示風險、制定對策,改進投資管理,并提出獎懲處理意見等。企業應當對重大投資項目進行專項審計,對項目決策、投資方向、資金使用、投資收益、投資風險管理等方面進行重點審計,并針對發現的問題,制定落實相應整改措施。縣國資局建立健全企業投資監督檢查機制,根據工作需要對企業投資情況隨機檢查。
(四)強化投資風險管控?!巴顿Y風險管理”是《辦法》的重要一章,對縣屬企業加強投資全過程風險管理作出明確規定,要求企業投資事前進行風險評估、制訂風控方案,實施中做好風險監控、預警和處置;鼓勵企業引入各類投資機構參與投資,對具備條件的實施項目團隊跟投、風險抵押金等方式實現收益共享、風險共擔,合資合作及并購項目要完善權益保護措施,切實維護國有權益,防控投資風險。
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建立完善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推動縣屬企業規范投資管理,優化國有資本布局結構,防范投資風險,更好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國務院關于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63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參照《聊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聊城市市屬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聊政辦字〔2020〕6號)文件,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公開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群眾意見2條,采納2條、未采納0條,詳情見下表。
| 意見來源 | 反饋途徑 | 反饋時間 | 提出的意見或建議內容 | 采納與否 | 采納與否理由 |
| 劉*榮 | 座談會 | 2021/2/16 | 第六章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 規定的處理依據是冠財國資【2019】13號文件修改為:參照《山東省省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等規定 | 是 | 冠財國資【2019】13號文件轉發了《山東省省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這樣表達更直接,準確。 |
| 徐*麗 | 座談會 | 2021/2/16 | 第一章第五條,增加一項(五)符合企業投資管理制度和決策程序。 | 是 | 表述更準確 |
冠縣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冠縣縣屬企業投資監督管理辦法》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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