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單位:冠縣財政局 征集時間:2022-09-13~2022-10-12
為規范和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優化我縣營商環境,根據《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財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80號)和《聊城市中心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聊政辦字〔2022〕30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起草了《冠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2年9月13日至2022年10月12日。
聯系人:袁振濤、楊茜
電 話:0635-5238760、0635-5237404
郵 箱:gxczjszk@lc.shandong.cn
冠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制定依據 為規范和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優化我縣營商環境,根據《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財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80號)和《聊城市中心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聊政辦字〔2022〕30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含義和用途 本辦法所稱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用于建設項目規劃紅線外城市道路、給水、排水、綠化、環衛、綜合布線和供熱、供氣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收費對象 下列項目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均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1、在中心城區(城鎮開發邊界)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
2、在中心城區(城鎮開發邊界)外的國有土地上新建、擴建和改建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管理方式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屬政府性基金,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全額繳入財政,統一納入預算管理。
第五條 征管主體 財政部門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催繳、減免等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審批、城市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管理權限內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監督管理工作,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管中的違規行為依法查處和糾正。
第六條 征收方式 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部門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時,應當向繳款人開具山東省財政廳統一監制的山東省財政票據(電子),收入通過山東省非稅收入征收和財政票據信息管理系統全額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七條 收費標準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按照建設項目規劃建筑面積計收,征收標準為124元/平方米。其中,工業項目(生產廠房、倉庫及其他生產性附屬設施,不含配建的辦公、宿舍等非生產性建設項目)征收標準為30元/平方米。
中心城區(城鎮開發邊界)外國有土地上的建設項目按上述征收標準的30%執行。
“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項目”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收費標準為零。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建設項目是指:社會投資的,總建筑面積不大于3000平方米,高度不大于24米,且地下不超過一層、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平方米,功能單一,技術要求簡單,建筑物性質為辦公、商業、公共服務設施、普通倉庫、標準廠房等項目。
第八條 繳納時間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九條 減免規定 對于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減免緩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政策的建設項目,應當按規定減免緩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除中央和省有關規定外,任何部門、單位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改變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對象、調整征收標準,不得減征、免征、緩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條 補繳情形 已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建設項目,如規劃竣工核實的實際面積大于原繳費面積的,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要求建設單位按本辦法規定標準到行政審批部門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差額,補繳完畢方可辦理竣工核實手續。
對已享受減免政策,建成后擅自改變原批準建設用途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本辦法規定標準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一條 禁止亂收費 建設單位或個人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后,各專營單位不得再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名義向用戶收取供熱、供氣等相關配套費用。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建設項目規劃紅線內供熱供氣供水供電相關配套建設費用統一納入房屋開發建設成本,不得在房價外以任何名義和方式另行向買受人收取相關配套(開口)費用。
第十二條 使用管理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遵循“以收定支、專款專用、收支平衡、結余結轉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則,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其中供熱、供氣部分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全額用于建設項目紅線外相關配套工程建設。
第十三條 實施責任 財政、審計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擅自減免、截留、擠占、挪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有效期和政策銜接 本辦法自2022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7日。
本辦法施行前已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仍按照冠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冠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冠政辦發〔2020〕40號文件規定執行。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是什么?
《冠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冠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于2020年9月8日起施行,于2022年9月7日到期。鑒于上級政策變化較大,文件不適宜延期執行或進行修訂,為進一步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管,持續優化我縣營商環境,財政局牽頭起草此文件。
二、制定依據是什么?
《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財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80號)和《聊城市中心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聊政辦字〔2022〕30號)。
三、出臺目的是什么?
文件出臺為了規范和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持續優化我縣營商環境。
四、主要舉措是什么?
明確了財政部門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監管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具體征收工作。根據配套費使用范圍的調整,聘請第三方審計機構對相關配套設施投資進行成本核算,相應調整降低了收費標準。同時,為生產性工業項目設置較低標準,有利于企業減負促進實體經濟發展。
五、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使用范圍?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用于建設項目規劃紅線外城市道路、給水、排水、綠化、環衛、綜合布線和供熱、供氣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專項資金。
六、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對象?
在冠縣中心城區及中心城區外國有土地上新建、擴建和改建各類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標準?
中心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一般標準是124元/平方米,生產廠房、倉庫及其他生產性附屬設施的標準是30元/平方米,”社會投資建議低風險項目”的標準是0元/平方米。中心城區范圍之外按上述標準的30%征收。
八、有什么減免規定?
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減免緩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政策的建設項目,按規定減免緩。
九、解讀機構及咨詢方式
政策解讀單位:冠縣財政局
具體聯系人:袁振濤、楊茜
咨詢電話:0635-5238760、0635-5237404
根據《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財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80號)和《聊城市中心城區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聊政辦字〔2022〕30號)。
此次意見征集共收到建議2條,采納2條。具體請見下表:
| 信息來源 | 反饋途徑 | 反饋時間 | 提出的意見或建議內容 | 采納與否 | 采納與否的理由 |
| 孔** | 電話 | 2022.09.16 | 第三條應寫清楚中心城區范圍 | 是 | 中心城區與中心城區以外收費標準不同,列明中心城區范圍,更好的規范征收。 |
| 李** | 電話 | 2022.09.20 |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取得時間存在偏差,建議采用其中一個作為繳納時間依據。 | 是 | 經了解兩種許可證書取得時間的確存在不一致情況。為防止征收時對繳納時間產生爭議,決定采納建議。 |
冠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該意見征集已結束,無法進行提交



魯公網安備3715250001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