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20-09-08 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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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縣財政局
2020-09-08
專家解讀:《冠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扎實推進我縣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新舊動能轉換,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進一步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加強政府性基金管理,縣財政局會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審批、城市管理部門聯合草擬了《冠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冠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同日,冠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冠政辦發〔2020〕40號文件印發。
一、《辦法》制定依據
本《辦法》依據《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山東省供熱條例》、財政部《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80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支持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魯政發〔2018〕21號)文件,《聊城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實施細則》(聊政辦[2019]28號)、《關于冠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問題的批復(聊費辦發【2009】121號)、《聊城市人民政府收費管理辦公室關于對冠縣供熱設施配套費標準的批復》(聊費辦發【2014】118號,城市集中供熱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經向上級請示,同意繼續按文件執行)、《聊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冠縣城市規劃區城市集中供氣設施配套費征收方案的批復》(聊政復【2020】42號)。
二、《辦法》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交納主體
《辦法》規定:凡在冠縣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計入開發建設成本。建設單位出售商品房時,不得通過合同約定另行收取等方式,將應計入房地產開發建設成本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包括城市集中供熱設施配套費、城市集中供氣設施配套費)轉嫁給購房者。
(二)明確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項目及標準
本《辦法》所稱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包括綜合配套費即城市基礎設施綜合配套費、城市開發項目片內的基礎設施配套費和專項配套費即城市集中供熱設施配套費、城市集中供氣設施配套費。具體是:
城市基礎設施綜合配套費按建筑面積85元/m2計收。
城市開發項目片內基礎設施配套費按建筑面積53元/m2計收。
城市集中供熱設施配套費按建筑面積45元/m2計收。
城市集中供氣設施配套費按建筑面積23.5元/m2計收
(三)明確了部門職責
《辦法》規定:財政部門負責冠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管理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部門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執收部門。城市基礎設施綜合配套費、城市開發項目片內的基礎設施配套費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征收;城市集中供熱設施配套費、城市集中供氣設施配套費由城市管理部門征收。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審批、城市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管理權限內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監督管理工作,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管中的違規行為依法查處和糾正。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部門,專業經營單位應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協調會議,研究解決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四)明確了免繳城市基礎設施綜合配套費的政策范圍
1、中小學和幼兒園(不含教職工住宅樓和營利性用房)。
2、非營利性醫院醫療衛生服務用房、各類養老服務機構以及用于提供社區(城市社區和農村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建設項目、體育健身設施建設項目。
3、棚戶區改造安置房建設項目。
4、政府投資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項目。
5、工業企業新建、改建、擴建的廠房、倉庫及其他生產性附屬設施(不含配建的辦公、宿舍等非生產性建設項目)。
6、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要求應當減免的其他建設項目。
????(五)明確了供熱、供氣專業經營單位和建設單位的責任
《辦法》規定: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對供熱、供氣配套工程建設的工程設計、設備采購、工程施工等進行招標。供熱、供氣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由專業經營單位負責設計、建設、維護和管理,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步竣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并達到使用條件。
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協調配合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施工,并承擔相關管溝、設備用房的配套建設。可與相應專業經營單位就相關管溝、設備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設簽訂工程建設合同。
(六)明確了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管及使用原則
《辦法》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部門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時,應當向繳款人開具財政部或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監制)的財政票據。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納入財政預算,實行年度收支預算管理。專項配套費按照??顚S玫脑瓌t,全額用于建設項目配套工程建設。
(七)明確了法律責任
《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征收、變相征收或者擅自減收、免收、緩收以及截留、擠占、挪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由有關機關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七條規定:財政、審計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擅自減免、截留、擠占、挪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八)政策銜接
1.《辦法》規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按70%標準征收(房地產項目除外)。
2.暫停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綜合配套費中的城市開發項目片內的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時間另行制定。
3.本辦法自文件頒布之日(2020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7日。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認真落實上級各項減稅降費政策??h級各相關職能部門繼續提高政治站位,強化服務意識,擔當作為,抓好《辦法》的貫徹落實,共同做好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使用工作,確保各項政策盡快落地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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