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規范】養老機構評估工作規范
時間: 2025-08-20 09:21
索引號
11371525004442148D/2025-26775739
發布機構
冠縣民政局
發文日期
2025-08-20
名稱
【工作規范】養老機構評估工作規范
一、工作依據和范圍
根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9號)第二十九條:“民政部門應當建立養老機構評估制度,定期對養老機構評估的人員、設施、服務、管理、信譽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二、養老機構評估工作程序
(一)按照省民政廳規定和要求,指導、監督縣(市)、區民政部門開展養老機構評估工作;
(二)養老機構向所在縣(市)、區民政部門提出評估申請;
(三)縣(市)、區民政部門受理后進行初評,并向養老機構反饋意見,初評后報送市民政局;
(四)市民政局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養老機構實地評估并向養老機構反饋初評意見,如有異議可申請復評;
(五)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完成后形成評估報告,報送市級、縣級民政局研究評估結果無異議后,作出評估等級決定;
(六)進行社會公示7天后,頒發養老機構等級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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