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26-02-26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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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縣民政局
2026-02-26
冠縣孤兒兒童福利補貼對象認定條件、申領范圍、補貼標準、申請審批程序(最新)
一、認定條件
孤兒基本生活費發放的對象是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二、申領范圍
具有本地戶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補貼標準
每人每月1862元。
四、申請審批程序
1、申請。由孤兒監護人向孤兒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時應出具以下材料:公安機關出具的孤兒父母死亡證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其孤兒父母死亡或失蹤的證明,同時提供孤兒身份證(或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各2份、孤兒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張。
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申請受理“跨省通辦”,申請人可以在全國范圍內任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申請。受理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所需提供的材料,并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在申請材料收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錄入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全國系統”),并推送至申請人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收到推送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步意見,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審核后,將辦理結果通過全國系統反饋受理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最終,受理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收到辦理結果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
2、審核。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和社會散居孤兒情況進行初步核實。符合條件的,由申請人填寫《孤兒基本生活費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材料一并上報縣級民政部門。
3、審批。縣級民政部門要認真審查申請材料,符合條件的,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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