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26-02-26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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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縣民政局
2026-02-26
冠縣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福利補貼對象認定條件、申領范圍、補貼標準、申請審批程序(最新)
一、認定條件
(一)重殘:指一級二級殘疾或三級四級精神、智力殘疾,以殘聯部門頒發的《殘疾人證》為準。
(二)重病:醫保部門依據聊醫保發〔2019〕52號文件對患者實施救助的,在本文件中視為重病患者。兒童父母所享受醫療救助待遇情況由醫保部門提供。
(三)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或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個月以上,依據人民法院、公安部門或司法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認定。
(四)失聯:指失去聯系且未履行監護撫養責任6個月以上,自公安部門受理報案之日起計算。報案后,6個月尚未找尋到被報案人員的,依照公安機關出具的受理報案證明和未找尋到被報案人員的相關行政文書認定。
(五)死亡或失蹤: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以公安機關、火化證明或醫療機構出具的孤兒父母死亡證明。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蹤以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蹤判決書為準。
(六)被撤銷監護資格:人民法院撤銷監護資格判決書。
(七)被遣送(驅逐)出境。
二、申領范圍
具有本地戶籍,父母雙方均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情形、被撤銷監護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之一的兒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情形、被撤銷監護資格、被遣送(驅逐)出境之一的兒童。
三、補貼標準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標準為每人每月不低于1862元,對于已享受城鄉低保救助和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的困境兒童,采取補差的方法,落實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的基本生活費。
四、申請審批程序
(一)申請。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監護人或受監護人委托的近親屬,向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填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申請表》。情況特殊的,可由兒童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申請受理“跨省通辦”,申請人可以在全國范圍內任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申請。受理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所需提供的材料,并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在申請材料收齊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錄入全國兒童福利信息系統,并推送至申請人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最終,受理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收到辦理結果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
(二)查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后,采取部門信息比對、走訪、調查等方式進行查驗,因檔案管理、數據缺失等原因不能通過部門信息比對核實的,可以請申請人協助提供必要補充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查驗結論。符合條件的,連同申報材料一并報縣級民政部門。有異議的,再次進行核實。為保護兒童隱私,不設置公示環節。
(三)確認。縣級民政部門應當在自收到申報材料及查驗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確認。符合條件的,從確認的次月起納入保障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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