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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縣政府
2020-08-12
程序規定:冠縣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冠縣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按照2015年11月24日《關于印發<冠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冠政發﹝2015﹞110號)要求執行。
關于印發《冠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
冠政發﹝2015﹞110號
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部門:
《冠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已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冠縣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4日
冠縣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健全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機制,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和《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38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執行和監督活動,適用本規定。
縣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突發事件應對的行政決策程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是指縣政府依照法定職權,對關系本行政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所作出的決定。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包括以下事項:
(一)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政策措施,編制縣域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
(二)編制各類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
(三)編制財政預決算,重大財政資金安排;
(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資項目、重大政府合同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
(五)制定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勞動就業、社會保障、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醫療衛生、食品藥品、住宅建設、安全生產、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確定和調整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
(七)制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需要由政府決策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下列事項不得作為行政決策事項:
(一)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三)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四)基層群眾組織能夠自治管理的。
第六條??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應遵循合法、科學、民主的原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必經程序。
第七條??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的提出和決策事項的確定,遵循下列規定:
(一)縣長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直接進入決策程序;
(二)副縣長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報縣長確定進入決策程序;
(三)縣政府工作部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經分管副縣長審核報縣長確定后進入決策程序;
(四)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建議(議案)、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建議,按有關程序結合本《規定》進入決策程序;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某些重大事項需要縣政府決策的,可以提出決策建議;縣政府辦公室審查后認為建議具有合理性的,應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經分管副縣長審核后報縣長確定進入決策程序。
第八條??重大行政決策建議進入決策程序后,由縣長確定決策事項承辦單位。
第九條??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負責決策前的調研、方案起草與論證等工作。
第十條??重大行政決策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邀請相關領域三名以上專家或者委托專業研究機構就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問題進行論證。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對論證意見歸類整理,對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未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對涉及社會穩定、環境生態、公共財政等方面的重大事項開展風險評估;對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等級并出具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二條??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根據風險評估報告、專家論證意見以及相關部門的意見,形成決策征求意見稿,通過媒體征求公眾意見。
決策事項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重大利益的,應當召開由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代表參加的座談會,聽取意見,并制作會議記錄。
第十三條??下列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組織聽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廣泛關注的;
(二)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公眾關注度高的;
(三)涉及不同群體利益、對決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四)對社會穩定產生較大影響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舉行聽證的。
聽證由決策事項承辦單位組織,必要時縣政府可另行指定其它機構組織。
第十四條??聽證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予以采納。
聽證組織單位應當在決策作出后,向聽證代表通過書面、電話、電郵等適當方式反饋意見建議采納情況及其理由。
第十五條??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將決策草案及其相關材料報送縣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縣政府法律顧問可以參與審查。
第十六條??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重大行政決策,不得提交縣政府審議。
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后,應當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作為縣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縣政府辦公室應當將合法性審查意見、決策事項承辦單位的材料一并報副縣長,經副縣長審核認為可以提交縣政府審議的,提請縣長決定安排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審議。
第十八條??縣政府集體討論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會前告知擬集體討論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二)決策事項承辦單位作決策方案說明;
(三)縣政府法制辦作合法性審查說明;
(四)縣政府分管負責人發表意見;
(五)會議列席人員發表意見;
(六)會議其他組成人員發表意見;
(七)縣長或會議主持人最后發表結論性意見。
縣政府辦公室負責會議記錄,并形成會議紀要。
第十九條??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后,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制定實施方案,確保決策執行的質量和進度,不得拒絕、推諉、拖延執行。
第二十條??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后,應當依照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自作出之日起20日內通過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政府門戶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督查。
縣監察局、審計局依據各自職責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重大行政決策實行決策后評估制度,縣政府辦公室應當督促決策實施單位對決策實施效果進行評估。決策后評估工作按照以下規定組織:
(一)評估組織單位為決策實施主辦單位;
(二)評估應當定期進行,評估周期視決策實施時限或者有效期確定;
(三)評估需要委托第三方專業研究機構進行的,該專業研究機構應為未參與決策起草階段相關論證、評估工作的機構;
(四)評估應當征詢公眾意見,對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應當予以采納;
(五)評估組織單位應當向縣政府提交決策后評估報告,對決策實施情況作出評估,并提出繼續實施、停止實施、暫緩實施或者修訂決策等建議。
第二十三條??縣政府作出停止實施、暫緩實施或者修訂決策決定的,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消除不良影響。
第二十四條??縣政府應當就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執行情況,及時向縣委、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重大行政決策有關部門單位對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新聞媒體就重大行政決策的制定和執行提出的合理化意見或建議,應當予以采納。
第二十六條??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違反本規定,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決策執行單位拒絕、推諉、拖延執行重大行政決策,導致決策不能全面、及時、正確實施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嚴肅問責,構成違紀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公眾參與程序細則
2.專家咨詢論證程序細則
3.風險評估程序細則
4.合法性審查程序細則
附件1:
公眾參與程序細則
第一條??縣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需要公眾參與的,適用本細則。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是指政府在對全縣經濟和社會事務中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前,由政府或主管部門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對該事項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障政府決策科學、民主、透明的政務活動。
第三條??重大行政決策應當注重調查研究、民主討論和科學論證,充分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外,凡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行政決策均應當保障公眾的參與權,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范圍按照《冠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進行界定。
組織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由決策事項承辦單位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根據重大行政決策對公眾影響的范圍和程度,采取公示、調查、座談、論證、聽證等形式進行,充分聽取公眾提出的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凡涉及面廣或者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應當采取公示或聽證形式,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公眾意見,應當綜合考慮地域、職業、專業、受影響程度等因素,合理選擇被征求意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六條??采取公示征求意見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可以通過報刊雜志、廣播電視、政府門戶網站、政務公開欄等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包括:決策事項名稱、基本情況說明、決策依據和理由、反饋意見方式和時間以及應當公示的其他內容。公示的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七條??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在必要時應當邀請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的論證和評估,廣泛聽取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意見和建議。
第八條??在公眾參與的過程中,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全面、客觀地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特別是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反對意見和修改意見。嚴禁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包辦公眾意見,或者只聽取贊成的意見,漏報、瞞報公眾其他意見。
第九條??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將公眾參與的情況進行歸納整理,形成書面報告,連同決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縣政府審議。報告應當提出明確的結論性建議意見。
公眾參與的結果作為縣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之一,對公眾提出的合理意見應予采納。
應當公開聽取但未聽取社會公眾意見的重大行政事項不得提交縣政府決策。
第十條??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通過報紙、網站及其它方式向社會公布公眾提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對條件不成熟或其它原因未能吸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或作出解釋。
第十一條??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重大事項的決策應當停止執行或修訂的,可以通過市長熱線、來信來訪等各種形式,向政府或決策執行部門提出質疑或建議。
附件2:
專家咨詢論證程序細則
第一條??縣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工作,適用本細則。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條??應當組織專家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進行咨詢論證而未經專家論證的,不得提交縣政府審議。
第三條??縣政府各部門要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
第四條??咨詢論證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擁護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
(二)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職業資格,在本領域或本行業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較高的知名度;
(三)實踐經驗豐富,熟悉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標準;
(四)工作責任心強,熱心決策咨詢論證工作,在時間、精力上可以保證完成相關工作。
第五條??咨詢論證專家的權利和義務:
(一)經邀請可以列席政府、部門研究有關經濟社會發展的會議;
(二)根據需要可以按規定查閱政府、部門咨詢論證所需要的相關文件資料;
(三)獨立提出專家咨詢論證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四)獲得參加咨詢論證活動的勞務報酬;
(五)遵守職業道德,公正、公平、客觀和科學地進行咨詢論證;
(六)對所提出的咨詢論證意見署名并承擔責任;
(七)對所知悉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資料有保密的義務(依規定可以公開的除外)。
第六條??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從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選取3名以上單數專家組成咨詢論證組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進行咨詢論證。必要時,決策事項承辦單位也可以委托研究咨詢機構進行咨詢論證。
第七條??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向咨詢論證組需要提供的咨詢論證材料:
(一)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草案;
(二)擬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政策、社會情況等資料;
(三)有關統計數據、調查分析;
(四)專家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信息資料。
專家提出調查研究要求的,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家開展調查研究工作。
第八條??咨詢論證組可采取召開專家咨詢論證會議(包括網絡、視頻、電話會議)、專家個人提交咨詢論證書面意見等方式進行。
第九條??咨詢論證組應當從正反、利弊等方面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草案進行全面論證。內容一般包括:
(一)重大行政決策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研究;
(二)重大行政決策的經濟社會效益研究;
(三)重大行政決策的執行條件研究;
(四)其他必要的相關因素研究。
第十條??咨詢論證組應當在規定期限提交書面的咨詢論證報告。咨詢論證組有一致意見的,專家成員應當在咨詢論證報告上簽名。
咨詢論證組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應當明確結論性傾向意見;無法形成結論性傾向意見的,專家成員應當各自提出意見或建議,并在咨詢論證報告中詳細說明相關情況并簽名。
第十一條??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向縣政府提交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時,應按規定附專家咨詢論證報告。
第十二條??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進行專家論證而沒有進行,或者對專家提出的合理可行的論證意見和建議不予采納而導致決策不當,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應當依照相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附件3:
風險評估程序細則
第一條??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是指縣政府對關系本縣經濟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政策、重大項目、重大活動等決策事項,可能出現的有關社會穩定、環境、公共財政等方面的風險,實行先期分析、預測和評估,采取措施防范、化解和控制社會風險,著力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的工作過程。
第二條??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實行政府領導、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具體負責、相關部門協助配合、社會廣泛參與的組織領導體制和運行機制。
第三條??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是風險評估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組織實施風險評估。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對重大決策事項開展社會穩定、環境生態、公共財政等方面的風險評估,對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等級并出具風險評估報告。
第四條??下列重大事項,風險評估承辦單位應當根據事項的性質進行社會穩定、環境生態、公共財政方面的風險評估:
1.醫療、教育、社會保險等公共資源調配和社會服務管理調節方面的重大調整;
2.社會救濟、優撫安置政策調整;
3.最低工資標準、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重大調整;
4.水、電、燃氣、糧食、公共交通、藥品等方面的重大決策調整;
5.公共服務產品價格或收費的調整;
6.合作醫療、計劃生育等涉及農民的政策性收費標準調整;
7.可能造成環境嚴重惡化或加大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
8.水電、礦產、旅游等資源開發和交通、水利、公共服務設施等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工程建設;
9.事關大多數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重大項目和公共服務項目的選址等工程決策;
10.涉及農村土地、林地經營權流轉及農民土地征收征用、拆遷、補償、安置等方面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11.公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重大調整;
12.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舊城改造中的拆遷補償、居民安置等政策重大調整,房地產市場、物業服務管理等政策重大調整;
13.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文體活動、節慶活動、民俗活動、商業活動、公益活動等;
14.其他應當進行風險評估的重大事項。
第五條??涉及國家秘密重大事項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六條??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從下列方面充分論證:
1.是否存在引發群體性上訪或群體性事件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是否存在其他影響穩定的隱患;
2.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哪些較大的社會治安問題,是否會給周邊的社會治安帶來沖擊;
3.對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有無解決辦法,能否將社會穩定風險控制在預測范圍之內;是否有相應的預測預警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
4.有無制定社會矛盾預防和化解措施以及相應的預測預警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
5.是否有化解不穩定因素的對策措施,包括是否實行決策、工程信息公開,取得群眾的理解、配合、支持,是否完善工程管理制度和社會穩定風險問責制,從制度方面加強對社會穩定風險的控制;
6.其他有關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及相應的應對措施。
第七條??環境生態方面的評估,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委托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機構應對評估結論負責。
第八條??公共財政方面的風險評估,風險評估承辦單位應邀請財政、經濟有關方面的專家對可能出現的財政風險進行科學預測。
第九條??評估應遵循以下程序:
1.根據重大事項的實際情況,制定社會風險評估方案,明確責任領導、評估組織和具體要求;
2.根據需要和可能的原則,通過收集相關文件資料、問卷調查、民意測驗、座談走訪、聽證會等形式,廣泛充分聽取群眾特別是利益相關方和專家意見;
3.對收集掌握情況進行系統的定性和定量分析,作出無風險、有較小風險、有較大風險和有重大風險的風險等級評價,提出可實施、可部分實施、暫緩實施、不實施的建議;
4.編制社會風險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包含重大事項有關情況、開展評估有關情況、穩定風險因素分析、穩定風險等級評價、重大事項實施建議、化解穩定風險方案和應急處置預案等內容。
第十條??風險控制:
1.對存在重大或較大社會穩定風險、環境風險,決定暫緩實施的重大事項,由政府或其指定責任主體組織有關部門,及時研究對策,加強矛盾化解,做好群眾工作,待條件和時機成熟后實施;
2.對屬于貫徹上級統一部署、確需抓緊實施又存在重大或較大風險的重大事項,由政府或其指定責任主體組織相關部門,研究制定應急預案,共同落實防范、化解和處置措施,在有效降低風險的基礎上穩妥推進;
3.責任主體對已批準實施或部分實施但又存在一定風險的重大事項,應當按照風險化解方案和應急處置預案,認真落實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維護環境生態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防范、降低或消除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
4.責任主體對已批準實施或部分實施的重大事項堅持全程動態跟蹤,密切監控其運行情況,及時發現和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及時發現和化解新的不穩定因素;
5.維穩、信訪等有關部門對重大事項穩定風險化解實施全程督導,及時向責任主體反饋情況、提示穩定風險、提出對策建議,并協調相關鄉鎮(街道)、部門配合責任主體落實降低穩定風險、化解社會矛盾的措施。
第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責令限期改正和批評教育;情節較重引發大規模集體上訪或影響社會穩定的群體性事件的,對責任人員實施行政問責:
1.應當進行風險評估事項而未實施評估的;
2.在評估過程中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
3.未經批準同意,不按照穩定風險化解方案
和應急預案開展工作的。
附件4:
合法性審查程序細則
第一條??本細則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是指縣政府在做出重大行政決策之前,由縣政府法制辦對決策事項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活動。
第二條??凡需要進行合法性審查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涉及兩個以上承辦單位的,由牽頭單位負責)應當在完成組織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法定程序,并經本單位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初審和部門會簽后,將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及相關材料徑送縣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
決策事項承辦單位在調研起草、組織論證、風險評估、部門會簽過程中轉請縣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的,縣政府法制辦不予辦理。
第三條??為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邀請縣政府法制辦派員參加前期的有關調研、論證等工作。
第四條??對需要進行合法性審查的重大行政決策,決策承辦單位和其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協助縣政府法制辦,同時按規定時間和要求提供下列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可靠性、完整性負責:
(一)重大行政決策方案;
(二)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形成過程的說明;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文件等制定依據目錄及文本;
(四)聽取公眾意見及意見采納情況的書面記錄;
(五)專家論證情況書面記錄;
(六)依法舉行聽證會的,提供相關書面記錄;
(七)風險評估報告;
(八)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法制機構出具的合法性初審意見書;
(九)進行合法性審查所需要的其他資料。
縣政府法制辦發現上述文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要求決策事項承辦單位限期補送。補送的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
第五條??縣政府法制辦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一般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情況復雜的,政府分管領導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縣政府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要求的時限完成。
材料提交單位向縣政府法制辦提供的材料齊備之日為受理日。
第六條??縣政府法制辦在合法性審查中,著重審查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措施一致;
(二)是否符合相關法律程序的規定;
(三)是否存在超越職權決策的問題;
(四)是否自行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和行政收費。
第七條??縣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書面審查;
(二)必要的調查研究或者考察;
(三)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協調會、在政府網站公開征求意見等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
(四)組織政府法律顧問進行法律咨詢或者論證,聽取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建議。
開展前款第(二)(三)(四)項工作的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
第八條??政府法制機構完成合法性審查工作后,應當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合法性審查意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審查的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名稱;
(二)關于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在合法性方面是否存在問題的明確判斷;
(三)發現存在合法性方面問題或者法律風險的,應當同時說明理由,并根據情況提出修改建議。
第九條??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對合法性審查意見書進行認真研究,根據審查意見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作相應修改。對未采納合法性審查意見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縣政府有關會議研究決定重大行政決策時,縣政府法制辦負責人應當出席會議,并就相關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情況作說明。
第十一條??縣政府法制辦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是縣政府決策的重要依據。重大行政決策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予提請縣政府有關會議審議,縣政府對該重大行政決策不予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對需要進行合法性審查的重大行政決策,決策承辦單位或者其它單位未依照規定提請縣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導致決策失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相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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