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152500444221X1/2023-35982959
冠縣人民政府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氣象、水文、測繪、地震
2023-10-25
冠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冠縣國家基本氣象站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2023-2035年)》的通知
有效
無
2023-10-25
冠政字〔2023〕61號
冠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冠縣國家基本氣象站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2023-2035年)》的通知
冠政字〔2023〕6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縣直各部門(單位):
現將《冠縣國家基本氣象站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2023-2035年)》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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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縣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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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縣國家基本氣象站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2023-2035年)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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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上位規劃的相容性分析?
第三章 ?氣象探測環境標準?
第四章 ?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劃?
第五章 ?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第一條 規劃目的
為保護冠縣氣象探測環境,保證氣象探測工作的順利進行,確保獲取的氣象探測資料具有代表性、準確性、連續性和比較性,為應對氣候變化和氣象防災減災提供準確的科學依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特編制《冠縣國家基本氣象站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2023-2035年)》(以下簡稱“本規劃”)。
本規劃的宗旨在于保護冠縣國家基本氣象站氣象探測環境,為其保護與管理提供法律依據。自本規劃批準生效之日起,在規劃范圍內進行的規劃和建設活動均應執行本規劃,氣象站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在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建設管理過程中,均應統籌解決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與城市開發建設的矛盾。
本規劃應納入冠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使規劃范圍內具有良好的氣象探測環境,保證氣象探測工作的順利進行,提高天氣形勢和氣候變化的監測能力、氣象預報準確率和氣象服務水平,為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
第二條 氣象探測環境定義
冠縣氣象站為國家基本氣象站,根據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的規定,承擔地面氣象要素業務。本規劃中所稱氣象探測環境,是指為避開各種干擾,保證氣象探測設施準確獲得氣象探測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離構成的環境空間。
第三條 規劃編制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2016年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修訂)
3.《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2016年2月修訂)
4.《山東省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2014年11月)
5.《山東省氣象管理辦法》(2004年3月)
6.《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范 地面氣象觀測站》(GB31221-2014)
7.《城市規劃編制辦法》(2006年4月)
8.在編的《冠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
9.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
第四條 規劃保護范圍 ?
冠縣地處山東西部,位于東經115°16′~115°47′、北緯36°22′~36°42′之間,觀測場海拔高度41.3米。
規劃保護范圍:本規劃所界定的規劃范圍是根據《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確定的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界線和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所確定的規劃用地范圍。具體以冠縣國家氣象觀測站觀測場(圍欄邊緣)為中心,周邊1000米為半徑,形成的核心規劃保護區。觀測場在日出(60.5°~119.5°)、日落(240.5°~299.5°)方向的范圍(此范圍不受1000m核心規劃保護區限制)。
第五條 規劃期限
本次規劃年限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保持一致,為2023-2035年。
第六條 規劃指導思想
全面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以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為需求,對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進行的各種建設活動和行為進行強制性約束,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為準繩,確保冠縣國家基本氣象站的氣象探測環境處于優良狀態。
第七條 規劃原則
1.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與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相統一的原則,實現國土空間建設與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2.嚴格執行各項技術標準的原則;
3.立足現狀,進一步協調優化周邊用地及環境的原則;
4.經濟合理的原則。
第八條 規劃目標
加大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的力度,確保氣象探測工作的順利實施,提高對氣象災害和極端天氣、氣候事件的預報預測準確率,提升氣象事業對冠縣經濟社會發展、國家安全和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與支撐能力,提升氣象事業對國防事業的基礎保障性作用,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高水平的氣象服務。
該專項規劃通過審批后,將作為冠縣建設規劃部門在審批本規劃約定范圍內的新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和大型工程等的詳細性控制依據,確保冠縣國家基本氣象站周邊障礙物滿足氣象探測要求。
第九條 規劃主要任務
對冠縣國家基本氣象站氣象探測環境中面臨的問題加以分析,提出對策;確定對其探測環境保護的范圍和標準。
1.根據冠縣國家基本氣象觀測站的等級、性質和承擔的綜合氣象探測任務及布局特點,明確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標準和保護范圍;
2.界定清晰冠縣國家基本氣象觀測站探測環境保護和控制的范圍,實現限建落地;對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的建設活動和行為提出科學、嚴格的控制和保護要求;
3.提出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第二章 ?
第十條 上位規劃的相容性分析
正在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心城區空間結構:形成“兩核、雙廊、三心、三軸、五區”的城市空間結構。
兩核、雙廊:城市綜合核心、老城商業核心;清泉河生態綠廊、三干渠生態綠廊;
三心:北部產業服務中心、煙莊綜合服務中心、新城商業服務中心;
三軸:蘇州路城市發展軸、振興路城市發展軸、文杏堂城市發展軸;
五區:北部開發區、南部新城區、西部老城生活區、東部煙莊綜合片區、中部產城融合片區;
氣象站位于南部新城區。
第三章 ?氣象探測環境標準
第十一條 相關術語定義
1.探測環境:為避開各種干擾,保證氣象探測設施準確獲得氣象探測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離構成的環境空間。
2.國家基本氣象站:根據全國氣候分析和天氣預報的需要所設置的地面氣象觀測站。
3.地面氣象觀測場:用于安置地面氣象觀測儀器和設施進行氣象觀測的專用場地。
4.障礙物:觀測場以外高于觀測場地平面1m以上的建筑物、構筑物、樹木、作物等物體。
5.高度距離比:障礙物高出觀測場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與該高度點在觀測場地平面的投影點至觀測場圍欄最近點之間的距離之比。
6.遮擋仰角:從觀測場圍欄距障礙物最近點的地面向該障礙物可見的最高點看去,視線與視線在觀測場所在地平面的投影所形成的夾角。
7.影響源:對氣象要素代表性或氣象儀器測量性能有影響的各類源體。
8.氣候變化:氣候要素在連續幾十年或更長時間的長期統計結果的系統性變化。
第十二條 氣象探測環境總體要求
1.氣象探測環境要求長期穩定,具有良好的區域代表性;
2.禁止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設置超高障礙物;
3.禁止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設置影響氣象探測設施工作效能的高頻電磁輻射裝置和對觀測資料準確性有影響的各種源體;
4.觀測場四周不得有致使氣象要素發生異常變化的干擾源。
第十三條 核心規劃保護區控制標準
以氣象站觀測場周邊為基準,1000米范圍為核心規劃保護區。
(一)在核心規劃保護區內,禁止實施下列危害國家基本氣象站探測環境的行為:
1.在觀測場周邊1000米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修建高度超過距觀測場距離1/10的建筑物、構筑物;
2.在觀測場周邊500米范圍內設置垃圾場、排污口等干擾源;
3.在觀測場周邊200米范圍內修建鐵路;
4.在觀測場周邊100米范圍內挖筑水塘等;
5.在觀測場周邊50米范圍內修建公路、種植高度超過1米的樹木和作物等。
(二)在日出(60.5°~119.5°)、日落(240.5°~299.5°)方向障礙物的遮擋仰角≤5°;四周障礙物不得遮擋儀器感應面。
第十四條 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障礙物的高度以觀測場相對高度為基準計算。
第十五條 距觀測場邊緣500米范圍內不能設置對氣象探測有影響的熱源、污染源、輻射源、電磁干擾源等源體。
第四章 ?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劃
第十六條 規劃符合性分析
1.氣象站對周邊用地未來規劃的影響
氣象站位于冠縣東南部,在《冠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沒有對其核心保護區內用地性質、強制性內容和用地布局進行限制。故未來進行用地規劃時應嚴格按照氣象站探測環境保護標準進行審批,建設項目不得對氣象站產生影響。
第十七條 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規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氣象站周邊探測環境必須符合相關標準,氣象探測資料才具有代表性、準確性、比較性和連續性。視距氣象站觀測場距離的不同,對地表物體的高度有不同的控制要求。
1.氣象探測環境保護
以氣象觀測站觀測場周邊為基準,1000米范圍為核心規劃保護區。
在核心規劃保護區內,禁止實施下列危害國家基本氣象站探測環境的行為:
1)在觀測場周邊1000米探測環境保護范圍內修建高度超過距觀測場距離1/10的建筑物、構筑物;
2)在觀測場周邊500米范圍內設置垃圾場、排污口等干擾源;
3)在觀測場周邊200米范圍內修建鐵路;
4)在觀測場周邊100米范圍內挖筑水塘等;
5)在觀測場周邊50米范圍內修建公路、種植高度超過1米的樹木和作物等。
2.禁止實施下列危害氣象設施的行為
1)侵占、損毀、盜竊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氣象設施;
2)擠占、挪用、損壞氣象信息專用傳輸設施;
3)侵占氣象設施用地;
4)占用、干擾氣象信息專用傳輸設施通信信道;
5)在氣象設施上安裝、懸掛、捆綁與氣象探測無關的物品;
6)在氣象設施周邊進行危及氣象設施安全的爆破、鉆探、采石、挖砂、取土、焚燒等;
7)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設施保護標志;
8)其他危害氣象設施的行為。
3.核心區范圍內障礙物建筑高度控制
1)“障礙物”是指建筑、作物、樹木等影響觀測場氣流通暢或探測資料代表性、準確性的物體。
2)“高度距離比”是指障礙物高出觀測場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與該高度點在觀測場地平面的投影點至觀測場圍欄最近點之間的距離。
3)國家基本氣象站控制區內障礙物任一點高度距離比小于 1/10。

4.日出日落方向障礙物建筑高度控制
1)“障礙物”是指建筑、作物、樹木等影響觀測場氣流通暢或探測資料代表性、準確性的物體。
2)“遮擋仰角”是指從觀測場圍欄距障礙物最近點的地面向該障礙物可見的最高點看去,視線與視線在觀測場所在地平面的投影所形成的角度。
3)國家基本氣象站在日出日落方向內(此方向內不受控制區限制),障礙物遮擋仰角不大于5度。四周障礙物不得遮擋儀器感應面。

第五章 ?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第十八條?本次規劃確定范圍內的用地和建設項目須與本規劃提出的探測環境保護要求相協調,不得影響氣象探測設施準確獲得氣象探測信息。
第十九條?規劃建設部門在建設項目規劃管理的過程中,凡涉及本規劃所確定的保護區范圍內的用地,在出具建設用地規劃設計條件時,必須將本次規劃提出的探測環境保護要求作為項目設計的依據之一。
第二十條?當本地發展建設與本規劃所確定的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要求相沖突時,應充分考慮本規劃,在確保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受到應有保護的前提下,統籌兼顧解決。
第二十一條?冠縣各級政府和各職能部門應對冠縣國家基本氣象站的氣象探測環境保護予以重視,并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將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工作予以量化,落到實處。
第二十二條?冠縣氣象局在上級氣象主管部門和冠縣政府的領導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保護工作。本規劃批準后,由冠縣人民政府發送至有關部門執行。
第二十三條?為使本規劃能順利實施,冠縣各職能部門要加強合作和協調,共同推進冠縣國家基本氣象站探測環境保護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
第二十四條?本規劃由冠縣氣象局報冠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納入冠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及相關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的《冠縣國家基本氣象站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2023-2035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須由冠縣氣象局審核后,報冠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劃的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和《山東省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劃由文本、圖紙、說明書3部分組成。文本和圖紙是對各項規劃目標和內容提出規定性要求的文件和圖紙,兩者互為補充、不可分割,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本規劃自冠縣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實施,由冠縣氣象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文本中加粗部分為強制性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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