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24-11-17 17:55
1137152500444221X1/2024-45535667
冠縣應急管理局
2024-11-17
【2024年第18次縣政府常務會議】關于辦理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的公告
關于辦理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的公告
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聊城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冠縣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和《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范》(AQ4128-2019)等規定,為保證許可發放公平、公正、公開,今年零售許可證的發放采取隨機搖號的方式進行,結合我縣實際,現將2024年辦理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通知如下:
一、布點數量及原則
(一)依據“保障安全、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總量控制”的原則,按照常住人口數確定我縣零售店總數為73家(含2家批發公司直營零售店),今年零售店均為專店銷售(指:在商店內依法僅從事煙花爆竹零售業務),各鄉鎮(街道)布點規劃數量見附件2。
(二)禁止燃放區域、場所不布設煙花爆竹零售店。依據《聊城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和《冠縣人民政府關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冠政通字〔2023〕1號),冠縣下列區域、場所不布設煙花爆竹零售店。
1、冠縣東環路以西、國道309繞城段南線以北、國道309繞城段西線-劉神伯輸水渠-邯濟鐵路-西環路以東、濟館高速以南的區域內。
2、冠縣行政區域內上述范圍之外的下列場所:
(1)機關辦公場所;
(2)文物保護單位;
(3)車站等交通樞紐,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橋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4)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
(5)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6)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福利院、敬老院;
(7)重點防火區,大中型水庫管理區,重要農業生產設施;
(8)商場、集貿市場、風景名勝區、公園、室內公共娛樂場所、公共文化設施、宗教活動場所;
(9)高層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層建筑物施工現場。
(三)禁止燃放區域邊界外側臨街門市部原則上不布設煙花爆竹零售店。
二、經營場所條件及要求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店的使用面積不應小于10㎡,且不應大于200㎡,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選址條件
1、應選擇在消防車輛可以順暢到達的區域。
2、不應設置在軍事管理區、文物保護區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
3、不應設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區內,以及橋下與涵洞內。
4、不應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應設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內。
5、不應設置在其地下、室內或上方有輸送石油、天然氣等易燃易爆物質管道的建筑物內。
6、不應設置在電壓高于1kV的電力線路下方。
(二)外部間距
1、與220kV及以上的區域變電站圍墻,220kV以上的架空輸電線路間距不小于:50m(煙花爆竹總藥量≤80kg)、60m(80kg<煙花爆竹總藥量≤100kg)、65m(100kg<煙花爆竹總藥量≤200kg)、70m(200kg<煙花爆竹總藥量≤300kg)。(最大允許存放量詳見附件 4:5.2.2)
2、與學校,醫院,幼兒園,養老院,集貿市場,文物古跡,博物館,展覽館,檔案館,圖書館,危險品生產、儲存及加油站、加氣站等易燃易爆場所邊緣間距不小于100米。(以零售店外墻與其他建筑物最近直線距離計算)
3、與其他煙花爆竹零售店間距不小于50米。(以零售店外墻與其他建筑物最近直線距離計算)
4、兩個煙花爆竹零售店之間門、窗等洞口直接相對時,兩個煙花爆竹零售店之間最小允許距離為80m。(以零售店外墻與其他建筑物最近直線距離計算)
(三)平面布置
1、當煙花爆竹零售店建筑物與其他場所聯建時應符合如下要求:
a)零售場所與其他房間之間不應有樓梯或洞口相通;
b)零售場所正上方房間不應作為營業場所,不應作為培訓教室、會議室,不應有人員留宿。
2、不應將煙花爆竹零售場所作為其他生產、經營和生活等場所的進出通道。
3、煙花爆竹零售店內平面布置,應本著有利于經營安全原則。
4、煙花爆竹存放區和銷售柜臺應分區布置,并保證安全疏散通道暢通。
5、煙花爆竹零售店內不應設置床鋪。
(四)建筑結構
1、建筑物應為永久性固定建筑,不應為流動性攤點以及棚、報刊亭、集裝箱、拼接板房等臨時性建筑。
2、建筑物的耐火等級應符合GB50016的規定,且不應低于三級。當建筑物獨立設置且與其他建筑物相距超過12m時,其耐火等級可為四級。
3、與其他場所聯建時,其隔墻應為厚度不小于180mm的密實磚墻或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
4、外墻門窗等洞口與其正上方房間對應開口之間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實體墻,或挑出寬度不小于1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防火挑檐,或安裝挑出寬度不小于1m、長度不小于開口寬度的不燃材料制作的雨搭。
5、安全出口應通暢。建筑面積不大于100㎡時,可設1個安全出口;建筑面積大于100㎡時,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店內任意一點至安全出口的距離不應大于15m;顧客進出的門寬不應小于1.5m。
(五)消防要求
1、煙花爆竹零售店內嚴禁有明火。
2、不應采用產生明火和有強熱輻射的采暖設備,且煙花爆竹與符合要求的采暖設備距離不應小于0.3m。
3、煙花爆竹零售店周圍25m范圍內若有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兩者之間應有不燃材料實體隔擋。
4、煙花爆竹零售店應配備5kg及以上的磷酸銨鹽干粉滅火器,放置在便于取用位置。使用面積不大于100㎡時,應至少配備2具;使用面積大于100㎡時,應至少配備4具且分為2個設置點。
(六)電氣要求
1、零售場所的電氣線路不應有明接頭。
2、室內電氣線路可采用普通導線穿鋼管敷設,也可采用帶有阻燃護套電纜或阻燃型絕緣導線。線路接頭處可采用防護等級不低于IP54的接線盒。
3、當采用普通電氣設備時,應與煙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m的水平投影距離,且不應使用白熾燈、射燈等容易產生高溫的燈具。
(七)其他
1、在零售場所醒目位置設置“嚴禁煙火″“易燃易爆”,以及周邊設置“嚴禁燃放煙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標識。
2、煙花爆竹的堆放應穩固,堆放高度不應超過2.0m。
3、煙花爆竹不應與其他商品或雜物混合存放。
4、煙花爆竹存放應防水防潮。
5、應制定并張貼煙花爆竹零售經營安全責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6、應制定并張貼現場應急處置措施,在適當的醒目位置張貼應急聯系電話信息。
7、法律法規及規范要求的其他條件。
三、實施步驟
(一)報名階段(2024年11月18日-11月20日)
采取線上報名的方式,申請人通過微信掃描二維碼(見附件1)填寫報名信息,依次填寫單位名稱、所屬鄉鎮(街道)、注冊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主要負責人和安全員(姓名、聯系方式及身份證號)等信息,并上傳營業執照、承諾書(見附件3)、經營場所遠景、近景、內部、左鄰、右鄰等照片。凡報名信息不符合要求或重復報名的,一律取消報名資格。
(二)初審及公示階段(2024年11月18日-11月23日)
報名與初審同時進行,根據報名信息(按報名時間先后排序),各鄉鎮(街道)應急辦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安全條件進行現場初審,初審時不得變動報名者的先后順序,后報名者的經營場所距離先報名者的經營場所不得少于50m(兩個煙花爆竹零售店之間門、窗等洞口直接相對時,間距不得少于80m),對符合條件的報名者進行登記。將本鄉鎮(街道)初審結果在本鄉鎮(街道)醒目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期3天,無異議后上報縣應急局。
(三)搖號及公示階段(2024年11月24日-11月27日)
縣應急局將各鄉鎮(街道)應急辦上報的初審符合條件的報名者,納入搖號資格名單,報名人數超過當地鄉鎮(街道)布點規劃數量的,由縣應急局分鄉鎮(街道)采取隨機搖號方式依次確定布點名單。搖號時邀請縣紀委監委、公證處、鄉鎮(街道)、社會監督員代表、市民代表等全程參與監督。搖號確定的煙花爆竹零售店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3天。
(四)審查階段(2024年11月24日-11月29日)
公示與審查同時進行,縣應急局組織工作人員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安全條件進行現場審查。經現場審查,凡弄虛作假或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一律不予許可。
(五)發證階段(2024年11月30日)
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須經過安全培訓并經考核合格,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教育,申請人的申報材料及現場安全條件核查合格后,由縣應急局頒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有效期為1年,期滿后自動失效。
聯系人:朱敬濤
聯系方式:13666385527
(工作日8:30-12:00, 14:00-17:30)
附件1:報名二維碼
附件2:鄉鎮(街道)煙花爆竹零售店布點規劃表
附件3:承諾書
附件4:《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范》(AQ4128-2019)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面



魯公網安備3715250001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