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24-04-28 15:34
11371525004442199M/2024-45337450
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04-28
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一批)
2024年,冠縣市場監管局以“護民生”為中心,圍繞“保安全”和“反欺詐”兩個主題,聚焦群眾身邊的突出問題,嚴厲打擊損害群眾切身利益的違法行為,持續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現將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冠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閆某某經營未按規定應當檢疫、檢驗的豬肉案
2024年3月25日,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閆某某經營未按規定應當檢疫、檢驗的豬肉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檢驗的生豬肉一塊(8公斤),沒收違法所得1764元,并處罰款 3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8日,我局執法人員在位于冠縣賈鎮政府駐地十字路口南閆某某的豬肉攤點進行現場檢查,在當事人的豬肉攤點上發現未提供出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的生豬肉一塊(8公斤),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未提供出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的生豬肉產品予以扣押。經領導批準,我局于2024年3月8日立案。經調查,在位于冠縣賈鎮政府駐地十字路口南閆某某的豬肉攤點發現的未提供出動物檢疫合格證明和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的生豬肉一塊(8公斤),是當事人在位于冠縣賈鎮賈鎮街的家中宰殺的,共宰殺1頭豬,宰殺后將豬肉和排骨運到攤點上銷售,截止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已銷售生豬肉69Kg,銷售價格10元/斤,排骨16Kg,銷售價格12元/斤。當事人經營涉案生豬產品貨值共計1924元,違法銷售所得1764元。當事人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檢驗的肉類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2024年3月25日,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及《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依法作出沒收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檢驗的生豬肉一塊(8公斤),沒收違法所得1764元,并處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私自屠宰生豬,出售未經檢驗檢疫的生豬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危害廣大人民群眾的食品消費安全。一些未經檢疫的生豬肉流入市場,進入市民的餐桌,為食品安全帶來隱患。甚至一些帶有病蟲害的生豬不經檢驗進入市場,還會帶來地區大規模的疫病傳染。
冠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馬某某未取得小作坊登記證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案
2024年3月18日,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馬某某未取得小作坊登記證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600元,罰款84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月8日,本局執法人員在冠縣崇文街道辦事處后唐固村馬某某熟食加工點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未取得《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從事豬肉制品熟食加工活動,于當日立案并下達了《責令整改通知書》,對當事人未取得《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登記證》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行為責令改正,責令其于2024年1月10日前改正上述行為。2024年1月12日,本局執法人員在冠縣崇文街道辦事處后唐固村再次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仍在從事豬肉制品熟食加工活動,現場沒有發現小作坊登記證。經調查,當事人于2023年12月份在冠縣崇文街道辦事處后唐固村開始從事豬肉制品熟食加工,截止2024年1月12日我局執法人員檢查時共加工熟食銷售6600元。當事人未取得登記證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行為違反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3月18日,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600元,罰款8400元的行政處罰。
未取得小作坊登記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它不僅危害了消費者的健康,也破壞了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這種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規,可能導致食品質量無法得到保障,從而引發食品安全問題。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不僅會對消費者造成傷害,還會影響整個行業的聲譽和信譽。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面



魯公網安備3715250001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