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21-04-27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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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04-27
專家解讀:《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冠縣司法局 <關于清理歧視性和不公平市場待遇 政策措施>的通知》
一、政策制定背景
根據省、市市場監管和司法部門關于清理歧視性和不公平市場待遇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縣市場監管局、縣司法局決定對我縣政府及相關部門2021年3月1日以前出臺的歧視性和不公平市場待遇政策措施進行清理。
二、決策依據
《國務院關于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意見》(國發〔2016〕34號)、《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山東省司法廳<關于清理歧視性和不公平市場待遇政策措施的通知>》(魯市監反壟斷字〔2021〕73 號)以及《聊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聊城市司法局轉發<關于清理歧視性和不公平市場待遇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聊市監反壟斷字〔2021〕41號)。
三、出臺目的
為了保障各類市場主體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激發市場活力,從而維護公平競爭秩序。
四、重要舉措
一是明確時限要求。5月28日前對2021年3月1日前制定的現行有效的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所有政策措施做到應清盡清,應廢盡廢。
二是明確工作重點。對文件中列明的5類清理重點進行依法清理。
三是加強宣傳監督。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等渠道,公開舉報渠道、聽取群眾意見、公布清理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五、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重要意義
六、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有利于規范政府相關行為,防止出臺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政策措施,保障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維護我縣公平競爭的良好營商環境。
六、清理范圍
此次清理的范圍主要是對2021年3月1日前縣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制定的現行有效的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
七、清理主體
此次清理的主體是政策措施的起草制定部門;部門聯合制定政策措施的,由牽頭部門負責清理。
八、堅持的原則
此次清理堅持“誰起草、誰清理”“誰實施、誰清理”和分級清理的原則。
九、清理的重點事項
重點清理我縣違反《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中小企業促進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山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相關規定、違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相關標準等的政策措施。
十、市場主體
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十一、名詞詮釋:壟斷協議
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十二、解讀機構及咨詢方式
政策解讀單位:冠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具體聯系人:陳玉清
咨詢電話:0635-523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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