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1525MB28530313/2024-45401786
冠縣人民政府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建設規劃
2024-07-03
冠縣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劃定冠縣烈士陵園等保護范圍的批復
有效
無
2024-07-03
冠政字〔2024〕43號
冠縣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劃定冠縣烈士陵園等保護范圍的批復
冠政字〔2024〕43號
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你局《關于劃定冠縣烈士陵園等保護范圍的請示》(冠退役軍人字〔2024〕4號)收悉,經縣政府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劃定冠縣烈士陵園保護范圍。保護范圍以冠縣烈士陵園用地勘測定界圖為準,總面積為39482.34平方米。
二、原則同意劃定冠縣六十二烈士紀念館保護范圍。保護范圍以冠縣六十二烈士紀念館用地勘測定界圖為準,總面積為6837平方米。
三、原則同意劃定冠縣白佛頭烈士集中安葬區保護范圍。保護范圍以冠縣白佛頭烈士集中安葬區用地勘測定界圖為準,總面積為8793.88平方米。
四、原則同意劃定冠縣北館陶鎮張莊烈士紀念園保護范圍。保護范圍以冠縣北館陶鎮張莊烈士紀念園用地勘測定界圖為準,總面積為619.6平方米。
五、縣退役軍人局作為管理單位,要嚴格按照《退役軍人事務部關于發揮基層退役軍人服務機構作用進一步做好零散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的意見》(退役軍人部發〔2023〕34號)《山東省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魯退役軍人發〔2023〕45號)《聊城市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辦法》(聊城市人民政府第38號令)等文件相關規定,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和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與紀念英烈無關或者有損紀念英烈環境和氛圍的活動,不得侵占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的土地和設施,不得破壞、污損烈士紀念設施。在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烈環境和氛圍活動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單位和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勸阻,不聽勸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工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原貌;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冠縣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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