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15250044422281/2022-26757352
冠縣政府
綜合政務;其他
2022-03-17
冠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冠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有效
無
2022-03-17
冠政發〔2022〕6號
冠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冠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
冠政發〔202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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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縣直有關部門:
《冠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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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縣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冠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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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參照《國務院工作規則》《山東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冠縣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縣政府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錨定“三個走在前”,弘揚偉大建黨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主動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深化完善“1457”工作思路,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主題,以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改革創新為根本動力,以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為根本目的,苦干實干、勇毅前行,著力打造魯西地區產業轉型集聚區、鄉村振興先行區、城鄉融合示范區,奮力開創新時代冠縣現代化建設新局面。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在縣委全面領導下,堅持政治過硬、依法行政、實干擔當、勤政為民、廉潔從政,依法履行政府職能,建設人民滿意政府。
第三條 縣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模范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第五條 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政府的工作。副縣長協助縣長工作。縣長離冠期間,受縣長委托,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主持縣政府工作。
第六條 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全體會議和縣政府常務會議。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七條 副縣長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縣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縣政府進行外事活動。副縣長實行工作補位制度,因公外出、休假期間,由補位的副縣長代為處理有關工作。
第八條 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在縣長領導下,負責處理縣政府的日常事務工作,協調落實縣政府決定事項和縣長交辦事項。
第九條 縣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負責本部門的工作。縣政府各部門在縣政府領導下,根據法律、法規和縣政府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履行行政職責。審計局在縣長和上級審計機關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十條 縣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上級決策部署和縣委、縣政府確定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一條 縣政府要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強和完善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第十二條 堅決貫徹執行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并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全縣國民經濟平穩健康發展。
第十三條 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健全綜合執法體系,規范市場執法,規范行政裁量權,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
第十四條 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公共安全體系、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應急管理體系、社區治理體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冠縣。
第十五條 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全民覆蓋、普惠共享、城鄉一體、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加快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十六條 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環境治理體系,推進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第十七條 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推行極簡極速審批,打造“一網通辦”、“無證明城市”,完善辦事流程,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優化營商環境,實現最大限度利企便民。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第十八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強化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承擔責任。建立健全縣政府常務會議會前集體學法制度,每季度集中學法不少于1次。加強對依法行政的統籌規劃和組織領導,不斷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條 縣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制定、修改或廢止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第二十條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建立健全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縣司法局負責對縣政府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
第二十一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縣政府各部門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健全規則,規范程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二十二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法定程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第二十三條 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重大規劃,宏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重要民生問題和社會穩定事項,大額度資金分配使用,重大工程和重要項目安排,社會管理重要事務等,由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第二十四條 縣政府各部門提請縣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并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各鄉鎮(街道)、縣經濟開發區的,應當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應當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采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第二十五條 縣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六條 縣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決策部署,堅決完成縣委、縣政府確定的工作任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要細化任務措施,層層壓實責任,加強政策配套,加強協同攻堅,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涉及多部門參與的工作,牽頭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縣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七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全面推進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
第二十八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完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等工作。縣政府辦公室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二十九條 建立健全利益相關方、公眾代表、市民代表、專家、媒體等列席政府有關會議的制度,增強決策透明度。縣政府全體會議和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縣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公布。
第三十條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和新媒體等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一條 推行行政權力執行和管理公開,推進權力清單、責任清單、負面清單公開工作,建立健全清單動態調整機制。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依法、及時、主動向社會公開有關行政執法信息。
第三十二條 深入推進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促進電子政務統籌協調發展,推動公共數據資源有序開放和資源共享共用,提升“互聯網+政務服務”應用成效,提高政務服務的效率和水平,切實利企便民。
第三十三條 加強政策解讀,堅持政策性文件與解讀方案、解讀材料同步組織、同步審簽、同步部署,做好政策解讀和預期引導工作。積極回應關切,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影響市場預期和突發公共事件等,要及時實事求是、有的放矢開展政策解讀,發布權威信息。
第三十四條 加強政務公開工作,讓公眾更大程度參與政策制定、執行和監督,匯眾智定政策抓落實。搭建政民互動平臺,問政于民、問需于民、問計于民,增進公眾對政府工作的認同和支持。建立健全政務輿情收集、研判、處置和回應機制,加強重大政務輿情回應督辦工作,開展效果評估。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第三十五條 縣政府要自覺接受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自覺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縣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認真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加強與代表委員溝通,嚴格責任,限時辦結,并主動公開辦理結果。
第三十六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公職人員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自覺接受監察機關的監督。縣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并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要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并向縣政府報告。
第三十七條 縣政府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加強行政復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第三十八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暢通社情民意的收集渠道,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布處理結果。
第三十九條 要加強政府網站和《冠縣人民政府公報》建設,發布政務信息,便于群眾知情、參與和監督。重視群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的監督。
第四十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縣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定期接待群眾來訪,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第四十一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工作責任制,嚴格績效管理和行政問責,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健全激勵約束、容錯糾錯機制,激勵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第四十二條 縣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
第四十三條 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和縣政府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由縣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貫徹落實意見;
(二)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部署縣政府的重要工作。
縣政府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縣政府全體會議根據會議召集人意見可以印發會議紀要,經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后,由縣長簽發。
第四十四條 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組成,由縣長召集和主持,縣長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召集并主持。出席人數須超過應到人數的二分之一。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學習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和會議精神,以及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研究提出貫徹落實意見;
(二)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總體和重大專項規劃、年度經濟社會發展思路、縣級預算和預備費安排等重要事項;
(三)組織開展會前集體學法;
(四)討論需提交縣委常委會會議、縣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等審議的重要事項或文件;
(五)審議縣政府制定印發的規范性文件、需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有關重要文件;
(六)研究縣長辦公會、縣政府專題會議確定提交常務會議審議的重大專項工作;
(七)審議成立議事協調機構、建立友好城市關系等事項;
(八)其他需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重要事項。
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縣政府調查研究室主任、縣司法局局長、縣財政局局長、縣審計局局長、縣互聯網信息監測中心主任、縣國資公司董事長常規列席,邀請縣監委副主任列席,縣政府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列席相關議題的討論。根據會議內容,可邀請縣委有關部門負責人,縣人大、政協專門委員會負責人,有關專家和市民代表列席。
縣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周安排1次,如有需要由縣長決定隨時召開。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政府辦公室提出安排意見,經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定后報縣長確定。
提交縣政府會議研究審議的議題,原則上會前應協調一致。對涉及其他部門或鄉鎮(街道)、經濟開發區職責范圍內的議題,呈報單位應當先主動與相關部門或鄉鎮(街道)、經濟開發區協商,力爭形成一致意見;意見不一致的,由呈報單位提請分管副縣長召集再行協調;意見仍不一致的,應將分歧意見如實呈報,列明各方理由,提出傾向性意見。涉及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議題,嚴格按照《冠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履行完必經程序后呈報,并附有關報告。涉及制發規范性文件的議題,應先由縣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并出具書面意見。議題所涉事項需請示上級機關的,應提前向上級機關匯報溝通,且有明確意見后方可提交。
擬提交縣政府常務會議的議題,在醞釀階段先行報縣政府辦公室審批備案。待議題籌備成熟后,提報單位填寫議題審批單,經縣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審核把關,由分管副縣長審簽,報縣長確定。議題也可由縣長直接提出。
除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重大工作部署,處理突發事件,以及縣長提議需緊急提交的議題外,會議議題一般應于會前5個工作日報送縣政府辦公室。
在審議相關議題時,與會人員應充分發表意見,對發表不同意見者應充分尊重并允許持保留意見。在廣泛發表意見基礎上,由會議主持人根據與會人員意見進行綜合歸納,形成縣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縣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經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后,由縣長或主持工作的常務副縣長簽發。
縣政府常務會議建立督辦落實機制,對需辦理的事項,各鄉鎮(街道)、縣經濟開發區、縣政府有關部門要認真遵照執行,及時辦理。縣政府辦公室負責督辦,定期將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向縣政府領導報告。
第四十五條 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組成,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涉及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或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召集和主持,可根據實際需要適時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總結交流上周縣政府主要工作,研究部署本周縣政府主要工作,以及其他需要交流或研究處理的事項;
(二)研究處理需提交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
(三)研究縣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項。縣長辦公會是一種議事形式,一般不形成會議紀要。
第四十六條 縣政府專題會議由縣長、副縣長或縣長、副縣長委托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縣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出席。涉及兩位以上副縣長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會議。專題會議根據需要隨時召開。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研究協調縣政府領導分工職責范圍內的專題問題;
(二)協調解決分管部門之間有意見分歧的問題;
(三)研究協調需提交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研究決策的有關問題。
縣政府專題會議(含現場辦公會議)凡涉及資金、項目、機構編制安排的,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辦理。縣政府專題會議紀要由會議召集人簽發。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委托召開的縣政府專題會議,會議紀要須由委托的縣長或副縣長簽發。
第四十七條 縣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的,須向縣長請假;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原則上由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或列席,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時,要事先向縣長請假,明確代替參加(列席)會議人員,并報縣政府辦公室備案。
第四十八條 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于公開的應及時報道,縣長辦公會一般不進行報道,縣政府專題會議按需報道。新聞稿須經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或有關副主任審定,如有必要報召集會議的縣長或副縣長審定。
第四十九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務實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全縣性工作會議的數量和規模,能不開的堅決不開,可合并召開的堅決合并,能用文件、電話等形式解決問題的不召開會議,堅決反對以會議落實會議。能以部門名義召開的會議不以縣政府名義召開,能采取電視會議、現場辦公形式的不集中開會。各部門召開本系統全縣性會議原則上每年不超過1次,原則上不邀請縣長出席,邀請副縣長出席的,要嚴格按程序請示。縣政府部門召開的各類會議,原則上不請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參加。各類工作會議主題要明確、準備要充分,開短會、講短話,提高質量和效率,注重解決實際問題。
第九章 公文審批
第五十條 向縣政府報送公文,必須嚴格按照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和《山東省<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程序辦理。?
第五十一條 縣政府辦公室負責縣政府各類公文的處理、承辦工作,負責協助縣政府領導審核或者組織起草以縣政府和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
第五十二條 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工作部門報縣政府的審批類公文,應當由縣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受理。除縣政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事項和確需直接報送的密級事項、重大突發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項外,公文一律送縣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統一辦理,不得直接報送縣政府領導同志個人。縣政府領導收到直接報送要求審批的公文,一般不先做批示,應由縣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審核、運轉。
縣政府領導審批公文,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應簽署明確意見、姓名和日期。對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縣政府領導審批過的公文,交縣政府辦公室統一轉辦、處理。
第五十三條 縣政府辦公室要加強請示報告類公文的審核和運轉,主要要求如下:
(一)嚴把概念關。不得將“請示”“報告”“意見”等公文種類混淆,不得以匯報、說明等非正式文種代替請示報告;請示適用于請求指示、批準,報告適用匯報工作、反映情況、回復詢問批辦情況;請示行文時機具有超前性,必須在事前行文,等縣政府作出答復之后才能付諸實施;報告可在事后行文,也可在工作進行過程中行文,一般不在事前行文。
(二)嚴把格式關。格式要符合《黨政機關公文格式》要求;請示報告必須由各地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或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并帶有發文字號;聯合行文的請示報告,一般使用主辦機關的文頭和文號,注明主辦機關簽發人姓名,但須在公文標題上署聯合行文機關名稱,在文尾加蓋各自印章;請示報告應當在公文“附注”的位置注明聯系人姓名和電話號碼;請示報告原則在成文3個工作日內報送,以印發日期為準;嚴禁以“白頭文件”“呈閱件”“便函”等不規范形式向縣政府報送請示報告。
(三)嚴把程序關。請示報告類公文由縣政府辦公室根據縣政府領導分工提出擬辦意見,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簽批,未經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簽批同意,不得直接轉呈相關縣政府領導;涉及資金、土地、項目、規劃、機構編制等重要請示事項的,原則上不直接簽批確定性意見,應先轉請有關職能部門研究提出意見;縣政府部門二級單位、縣屬國有企業需向縣政府報告或請示的事項,應由其主管部門或業務部門向縣政府轉呈;請示報告原則上主送一個上級,不得多頭報送。
(四)嚴把內容關。請示報告內容事項要符合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要求;請示事項要一事一請示,全面陳述情況,科學闡述理由,寫清必要性和依據,力爭做到表述精準,要求明確;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主辦部門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調,協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意見,與相關部門會簽后報縣政府決定;提報多個方案需要縣政府決策的,要結合實際提出傾向性意見;報告內容要全面客觀,反映真實情況,不得夾雜請示事項,切實做到行文條理清楚,依據充分,文字簡潔;公文內容要堅決杜絕錯別字、錯誤標點符號等情況發生。
(五)不予辦理情形。與中央、省、市現行法律、政策規定相抵觸的;非緊急情況越級行文的;應由部門自行處理的,矛盾上交的;凡不符合行文規范要求,存在一文多事請示、請示與報告文種混淆、越級請示、未標注發文字號、簽發人等問題的,縣政府辦公室一律作退文處理,并對反復出現退文的單位予以通報。
第五十四條 加快網絡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效率,公文運轉的各個環節都要按照規定的時限要求完成。縣政府部門需要請示縣政府的事項,應當提前做好調研和相關協調工作。縣政府辦公室接辦后,一般事項應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回復;特殊情況在10個工作日內回復。縣政府辦公室轉給有關部門辦理的公文,一般應于5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有明確時限要求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完畢。
第五十五條 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其內容應屬關系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以及需要全縣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執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項,主要包括:
(一)對市政府的決定、命令、規章、重要工作部署和縣委、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決議提出的貫徹實施意見;
(二)須由縣政府向市政府、縣委、縣人大報告、請示的重大問題;
(三)發布縣政府的決定、地方性政策措施和政府規范性文件;
(四)安排部署縣政府確定的重要工作任務,對縣政府工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的工作做出指示;
(五)答復縣政府工作部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報請縣政府決定、解決的重大問題;
(六)批轉縣政府工作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和意見。
凡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均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審理和送審、送簽。縣政府領導不直接簽批未經縣政府辦公室審理的公文文稿。以縣政府和縣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分管業務工作的副主任審核,分管文件工作的副主任復核,經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簽后,報請縣政府領導簽發。
第五十六條 公文簽發權限:
(一)以縣政府名義向市政府的請示、報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針、政策的事項,由縣長簽發;
(二)以縣政府名義報請縣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方案、縣政府發布的政府規范性文件,由縣長簽發;
(三)縣政府人事任免公文,由縣長簽發;
(四)鄉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縣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出國公文,由縣長簽發;
(五)以縣政府名義下發的其他公文,根據公文內容,由分管副縣長簽發;內容涉及數名副縣長分管范圍的,需請其他副縣長會簽;涉及面廣或有意見分歧的,應報請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審定簽發;
(六)已經縣政府常務會議議定的事項和屬于例行批準手續的事項,需以縣政府名義行文的,由縣長或縣長授權副縣長簽發;
(七)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由分管副縣長簽發,如有需要可報縣長簽發。
第五十七條 縣政府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要符合憲法、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
縣政府各部門之間對有關問題未經協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經縣政府批準,縣政府各部門、各議事協調機構不得直接向下級政府發布指令性公文或在公文中向下級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各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級政府向本部門報送公文。屬于業務性較強及行業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縣政府同意的事項,按程序報經縣政府領導同志審定后,可加“經縣政府同意”字樣由部門行文。
第五十八條 切實改進文風,大力精簡文件簡報。行文應當確有必要,注重實效,嚴格控制公文規格和發文數量,可發可不發的一律不發;凡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文件;現行文件規定仍適用的,不再重復發文;沒有新內容、新政策的,一律不制發文件;可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的不以縣政府名義行文;可以縣政府工作部門或幾個工作部門聯合行文的,不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下列內容的事項不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行文:
(一)對上級政府部門下發的文件提出的貫徹執行意見;
(二)屬于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
(三)縣政府領導在會議上的講話和會議紀要;
(四)照抄照傳上級文件,內容空泛,對指導工作沒有實際意義的文稿。
以縣政府和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一般應由主管部門代擬文稿,主要負責人要對代擬文稿認真審核把關,簽字后上報。內容涉及其他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主管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會簽,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
第五十九條 縣政府及縣政府辦公室規范性文件,凡主動公開的,應及時在《冠縣人民政府公報》和縣政府門戶網站上刊載。
縣政府和縣政府辦公室下發的公文,要堅持定期清理與日常清理相結合,建立文件清理長效機制,及時修訂、廢止、宣布失效與法律法規和上級政策不一致的、與經濟社會發展不相適應的文件。
第十章 政務信息
第六十條 縣政府各部門要切實加強政務信息工作,及時向縣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情況,縣政府辦公室負責編制《政務信息》,為縣政府領導同志掌握情況、科學決策、指導工作提供依據。
第六十一條 政務信息報送的主要內容:
(一)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重大決策部署及領導同志重要批示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全縣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動態,事關全局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和基層反映的重要問題、意見建議;
(四)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縣政策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建議;
(五)創造性開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經驗;
(六)關于重點工作、重大情況的分析預測和政策建議;
(七)國內外可供借鑒的新思路、新政策和新舉措。
第六十二條 報送政務信息要堅持實事求是,堅持圍繞中心,注意貼近領導決策需求,突出重點,把握要點,挖掘亮點,抓住切入點,做到全面、及時、準確、規范。
第十一章 督促檢查工作
第六十三條 縣政府各部門必須進一步增強“一分部署、九分落實”意識,切實增強狠抓落實本領,把雷厲風行和久久為功有機結合起來,更加自覺地把加強督促檢查工作貫穿于政府工作各個方面,注重運用不打招呼、明察暗訪、隨機抽查等方法,充分發揮督促檢查抓落實促發展的“利器”作用。
對縣委、縣政府的重要決策和縣政府領導同志批示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親自抓落實。重大決策事項實施聯合督查機制。
第六十四條 縣政府辦公室要建立健全督促檢查任務臺賬,加強督促檢查活動統籌,精準、精簡、高效開展各類督促檢查活動。縣政府辦公室督促檢查的重點:
(一)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部署開展的督促檢查活動;
(二)《政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
(三)縣委、縣政府重要會議確定的工作部署;
(四)縣委、縣政府涉及全縣經濟社會發展重要文件的貫徹落實;
(五)重要事項審計結果的整改落實;
(六)縣政府領導同志要求開展的其他督促檢查活動。
第六十五條 對督促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盯住不放、加強督辦,列出清單、掛賬整改。堅決防止整改落實走過場、打折扣,對整改落實情況要經常組織開展“回頭看”,反復抓、抓反復,鞏固成果、形成長效。
第六十六條 強化督促檢查結果應用,對問題突出的地方、部門、單位,運用通報、約談等方式,推動問題整改到位。對需要問責或紀律處分的,移交相關部門依紀依規作出處理。
第六十七條 從嚴控制各類實地督查活動,除縣委、縣政府統一部署要求外,一般情況下不組織開展全縣范圍全覆蓋的實地督查。未經批準,不得以縣直部門、單位名義組織開展跨部門實地督查活動,不得向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下發督查通知。
第六十八條 重要決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立項通知。縣政府辦公室對需督查的重要事項應及時立項,經分管副主任審核后,報主任同意,通知承辦單位。
(二)檢查催辦。縣政府辦公室要及時督促了解承辦單位的貫徹落實情況。各承辦單位要明確責任人,采取切實措施,狠抓工作落實,并按時限要求將落實情況及時報告縣政府。貫徹縣政府會議的情況,一般應于會后1個月內報送。
(三)督查調研。對重要的督查事項,縣政府辦公室要組織有關單位,深入基層進行調查研究,準確掌握情況。
(四)匯總報告。承辦單位上報的貫徹落實縣政府重要決策的情況報告,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整理匯總,分送有關領導閱示。
第六十九條 收到上級黨委、政府和縣委領導批示件,縣政府辦公室要立即送呈有關領導審閱批示,按照分工轉有關部門辦理或直接組織辦理,并按照規定時限整理上報辦理情況。
第七十條 縣政府領導批示件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辦理。
辦公室應于接辦當天轉承辦單位,必要時直接組織辦理。承辦單位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并向縣政府辦公室書面報告辦理結果,由縣政府辦公室匯總整理后書面報告批示人。在辦理領導人批示件過程中,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單位的事項,由主辦單位牽頭辦理,協辦單位要積極配合。
第七十一條 縣政府領導在人民來信上的批示,由縣信訪局組織辦理,并直接向領導反饋結果和答復來信人。以下信函由縣政府辦公室辦理:
(一)處級及以上領導的信函;
(二)國內外知名專家、學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信函;
(四)對政府全局有重大影響的信函。
第十二章 工作紀律
第七十二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縣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縣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縣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縣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以及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縣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和文章,事先須經縣政府同意。
第七十三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縣長、縣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各鄉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離開住地,除參加全國、全省、全市、全縣重要會議或重大活動外,出差、學習、出訪、離崗休假、探親、就醫等,須提前3天報縣長批準。
第七十四條 縣政府各部門發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縣政府報告。
第七十五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三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第七十六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共中央政治局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的實施細則》和省、市相關實施辦法精神,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第七十七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七十八條 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規范公務接待,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屬單位及地方的送禮和宴請。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第七十九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市委、縣委有關廉潔自律的規定,嚴格執行領導干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嚴格落實中央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各項規定,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堅決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
第八十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通過舉辦講座等方式,組織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知識學習。
第八十一條 縣政府組成人員要自覺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堅持先調研后決策,做到不調研不決策、不充分論證評估不決策、不進行合法合規性審查不決策;要改進調研工作作風,既到工作開展好的地方去總結經驗,更要到困難較多、情況復雜、矛盾尖銳的地方去調研解決問題,把調查研究的過程作為密切聯系群眾的過程。
第八十二條 調查研究要輕車簡從,最大限度地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跡、風景區參觀。要簡化接待,嚴禁警車帶路,嚴禁邊界迎送或組織干部群眾迎送,嚴禁組織專場文藝表演,嚴禁贈送各類紀念品或土特產,嚴禁擺放花草和豪華用品,嚴禁鋪設迎賓地毯,嚴禁獻花插彩旗,嚴禁安排超規格住房,不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打電子屏幕,不安排禮儀人員,不安排接見合影,不安排宴請,不上高檔菜肴,不提供香煙,不上酒。新聞報道要按照相關規定嚴格執行。
第八十三條 邀請縣政府領導同志參加的內、外事活動,一律由縣政府辦公室統一安排。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不得直接向縣政府領導同志個人發送請柬。邀請縣政府領導同志參加的重要活動,應提前7天報縣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國家、省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門、外縣來賓到冠縣考察訪問,一律由部門負責接待。其中副處級及以上的來賓或國內外知名人士、學者、企業家,確需縣政府領導出面會見、會談或陪餐的,由對口部門填寫《接待賓客報告單》報縣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縣政府領導會見來訪的外賓、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官方人員、重要知名人士及臺胞、僑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由縣政府辦公室按程序呈縣政府領導審定。
第八十四條 未經縣委、縣政府批準,縣政府領導不參加接見、合影、剪彩、典禮、奠基、首映首發等應酬性活動,不出席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工作部門召開的各類表彰會、紀念會、座談會;不公開出版著作、講話、作序,不為部門、地方的活動題詞、題字、發賀信、賀電。因需要發賀信、賀電,一般不公開發表。
以縣政府名義主辦的論壇、展會、節慶等活動,須提前6個月提出申請,縣政府集中研究后按程序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四章 附則
第八十五條 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
第八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3月25日縣人民政府發布的《冠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冠政辦發〔2019〕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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