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2025年度“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計劃
時間: 2025-04-18 08:59
索引號
11371525004442092A/2025-45750135
發布機構
冠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發文日期
2025-04-18
名稱
冠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2025年度“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計劃
| 序號 | 檢查事項 | 編制依據 | 檢查頻次 | 檢查范圍 | 檢查內容 | 檢查時間 |
| 1 | 對商品房預售行為的檢查 | 1.【地方性法規】《山東省商品房銷售條例》(市)人民政府商品房銷售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商品房銷售管理工作。” 2.【部委規章】《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1號)第四條:“……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 3.【部委規章】《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8號)第五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 | 每半年一次 | 銷售場所 |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展的商品房銷售行為的檢查 | 5月-7月、8月-11月月 |
| 2 | 對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 1.【行政法規】《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48號,1998年7月20日頒布,2018年3月19日修訂)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2.【地方性法規】《山東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省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1995年10月通過,2004年11月修改)第七條:“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地產開發行政主管部門(簡稱開發主管部門)主管本轄區的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工作。” | 每半年一次 | 銷售場所 |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展的各項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 5月-7月、8月-11月月 |
| 3 | 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制度落實情況的檢查 | 1.【部委規章】《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2006年12月建設部令第151號發布,2016年9月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修改) 第五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人員出示注冊證書;(二)要求被檢查人員所在聘用單位提供有關人員簽署的估價報告及相關業務文檔;(三)就有關問題詢問簽署估價報告的人員;(四)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及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的行為。” | 每年一次 | 冠縣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 | 檢查證書和執業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內;檢查是否存在“掛靠”注冊的行為;檢查執業行為是否規范 | 5月-11月 |
| 4 | 對建筑市場的監管檢查 | 1.【其他文件】《于貫徹國辦發〔2017〕19號文件 促進建筑業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17〕57號)(五)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建立健全建筑市場動態監管制度,對放寬下放的各類資質、資格審核許可事項,堅持放管結合,加強后續監管和效能評估;對新進入建筑市場的企業,加強技術指導和跟蹤服務;對取得資質的企業實施動態核查,確保其技術管理能力與承攬業務相適應。完善工程合同備案制度,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經備案的項目作為有效業績認定依據。加強對建筑業企業和人員招標投標、合同履約等行為的監督檢查,嚴厲查處肢解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圍標串標等違法違規行為。 2.【部委規章】《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04]22號,2004年9月6日印發)第二條:“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企業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部委規章】《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014年6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2018年9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2號修改)第十一條:“發證機關應當建立頒發施工許可證后的監督檢查制度,對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條件發生變化、延期開工、中止施工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處理。 4.【部委規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3號(2001年6月1日建設部令第89號發布,根據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3號修正))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n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5.【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1999年8月30日通過。2017年12月27日修正)第七條:“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由國務院規定。” 6.【法律】《建筑法》(1997年11月通過,2019年4月修訂)第十三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7.【省政府規章】《山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249號(2011年11月))第六條:“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財政、監察等部門依照職責履行招標投標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8.【其他文件】《關于印發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1號)第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全國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的認定查處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n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的認定查處工作。\n本辦法所稱的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具體是指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行為。 9.【法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令第613號,2011年12月)第四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 每半年一次 | 在建房屋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 | 建設單位:是否存在違法發包行為;施工企業:是否存在轉包、違法分包、掛靠、出借資質、超越資質承接業務行為;施工企業:檢查項目負責人是否與中標通知書、施工許可證一致,項目負責人在崗履職情況;監理企業:檢查項目總監是否與中標通知書、施工許可證一致,項目總監在崗履職情況; | 5月-7月、8月-11月月 |
| 5 | 對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制度落實情況的檢查 | 1.【部委規章】《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2006年12月建設部令第153號發布,2016年9月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修改)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實施監督檢查。”第三十條:“注冊建造師違法從事相關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告知注冊機關;依法應當撤銷注冊的,應當將違法事實、處理建議及有關材料報注冊機關。” 2.【規范性文件】《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2008年2月建市〔2008〕48號)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建造師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3.【規范性文件】《山東省注冊建造師執業管理辦法》(2011年12月魯建執字〔2009〕7號)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注冊建造師的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建造師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 每年一次 | 執業注冊建造師 | 對注冊建造師的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實施監督檢查 | 5月-11月 |
| 6 | 對建筑業企業資質及招標代理機構事中事后行為的監督檢查 | 【部委規章】《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22號(2015年1月通過,2018年12月22日修改))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通信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相關資質類別建筑業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企業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后是否滿足資質標準和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2.【法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2006年3月建設部令第149號)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有關專業部門負責對本專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實施監督管理。”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有關專業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第三十三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后,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資質。” 3.【部委規章】《關于取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建辦市〔2017〕77號)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監管工作,完善工作機制,創新監管手段,加強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監管,依法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促進招投標活動有序開展。 4.【法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六號(1997年11月通過,2019年4月修訂))第十三條:“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5.【法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8號(2007年6月制定))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 6.【法律】《招標投標法》(1999年8月通過,2017年12月修正)第七條:“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由國務院規定。” 7.【行政法規】《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1年11月國務院令第613號)第四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全國招標投標工作,對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招標投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8.【部門規章】《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01年6月建設部令第89號發布,根據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3號修正)第三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實施。②《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33號)第三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全國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9.【省政府規章】《山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標投標辦法》(2011年11月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9號)第六條:“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發展改革、財政、監察等部門依照職責履行招標投標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 每季度一次 | 建筑業企業和注冊地在冠縣的招標代理機構 | 企業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后是否滿足資質標準和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 | 4月-6月、7月-9月、10月-12月 |
| 7 | 對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落實情況的檢查 | 1.【部委規章】《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2006年12月建設部令第150號發布,2016年9月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修改)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專業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實施監督檢查。” | 每年一次 | 注冊造價工程師 | 注冊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 5月-11月 |
| 8 | 對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落實情況的檢查 | 1.【行政法規】《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2000年9月國務院令第293號)第三十一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 每年一次 | 我縣區域內勘察、設計活動 | 檢查證書和執業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內;檢查勞動合同及繳納社會保險的清單,并核查是否存在“掛靠”注冊的行為;檢查其執業業績,核查其執業行為是否規范,是否有超越國家規定的執業范圍執行業務的情況 | 5月-11月 |
| 9 | 對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制度落實情況的檢查 | 1.【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四十三條:“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2.【行政法規】《注冊建筑師條例》(1995年9月國務院令第184號)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人事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注冊建筑師的考試、注冊和執業實施指導和監督。” 3.【部委規章】《注冊建筑師條例實施細則》(2008年1月建設部令第167號)第三十六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注冊建筑師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注冊建筑師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三十七條:“建設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的注冊建筑師提供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執業印章、設計文件(圖紙);(二)進入注冊建筑師聘用單位進行檢查,查閱相關資料;(三)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及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行為。建設主管部門依法對注冊建筑師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 | 每年一次 | 在我縣企業注冊的注冊建筑師 | 檢查證書和執業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內;檢查勞動合同及繳納社會保險的清單,并核查是否存在“掛靠”注冊的行為;檢查其執業業績,核查其執業行為是否規范,是否有超越國家規定的執業范圍執行業務的情況 | 5月-11月 |
| 10 | 對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活動的監督檢查 | 1.【法律】《建筑法》第四十九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 每年一次 | 物業管理范圍內的裝飾裝修工程 | 是否存在違規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禁止行為 | 5月-11月 |
| 11 | 對綠色建筑工作的監督檢查 | 【省政府規章】《山東省綠色建筑促進辦法》(省政府令第323號,2019年1月12日省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通過)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科技、市場監管、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色建筑相關工作。”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綠色建筑標準,采取抽查、抽測等方式,對建筑質量責任主體和建筑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 每半年一次 | 在建項目的 建設單位、施工企業 | 檢查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是否符合綠色建筑政策要求。 | 5月-7月、8月-11月月 |
| 12 | 對建筑節能、綠色建筑與裝配式建筑實施情況的檢查 | 1.【行政法規】《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國務院令第530號)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2.【省政府規章】《山東省綠色建筑促進辦法》(省政府令第323號,2019年1月12日省政府第29次常務會議通過)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科技、市場監管、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色建筑相關工作。”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綠色建筑標準,采取抽查、抽測等方式,對建筑質量責任主體和建筑實體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3.【地方性法規】《山東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2020年7月24日修正)“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4.【地方性法規】《山東省節約能源條例》(1997年6月通過,2009年7月修訂)第七條:“工業、建筑、交通運輸和公共機構等是重點節能領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 每半年一次 | 在建項目的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 | 檢查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是否符合建筑節能、綠色建筑與裝配式建筑政策要求。 | 5月-7月、8月-11月月 |
| 13 | 對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落實情況的檢查 | 1.【部委規章】《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47號發布,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2號修改)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注冊監理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注冊監理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 每年一次 | 在我縣企業注冊的注冊建筑師 | 檢查證書和執業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內;檢查勞動合同及繳納社會保險的清單,并核查是否存在“掛靠”注冊的行為;檢查其執業業績,核查其執業行為是否規范,是否有超越國家規定的執業范圍執行業務的情況 | 5月-11月 |
| 14 | 對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 1.【法律】《標準化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標準的制定進行指導和監督,對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2.【部委規章】《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2000年8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1號)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監督管理工作。” 3.【部委規章】《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4.【省政府規章】《山東省工程建設標準化管理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07號)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程建設標準的宣傳普及和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進行查處。” | 每半年一次 | 已辦理施工許可的建筑工程 | 工程建設活動中各方主體對工程建設標準的執行情況。 | 5月-7月、8月-11月月 |
| 15 | 預拌混凝土質量監督檢查 | 1.【省政府規章】《山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辦法》(2017年5月省政府令第308號)第六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工程質量責任主體,以及施工圖審查、工程質量檢測、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及建筑構配件生產等與工程質量有關的單位,應當建立質量保證體系,落實工程質量責任,依法對工程質量負責。第二十八條:“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及建筑構配件生產企業應當具備相應的技術裝備,并按照國家規定配備符合質量管理要求的試驗室,供應的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及建筑構配件應當符合技術標準要求。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及建筑構配件生產企業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生產過程質量控制資料和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應當真實完整,不得弄虛作假。”第三十一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三)進入施工、生產、檢測現場進行檢查。” | 每半年一次 | 取得相應資質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 |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嚴格落實主體質量責任情況 | 5月-7月、8月-11月月 |
| 16 | 對住房保障行為的監督檢查 | 1.【部委規章】《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令第162號,2007年11月8日)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省級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并公布監督檢查結果。”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況。” 2.【部委規章】《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號)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的監督檢查。” | 每半年一次 | 公租房和住房補貼保障對象 | 檢查住房保障部門權力和義務的落實情況;檢查公租房動態管理情況;檢查租賃補貼發放情況 | 5月-7月、8月-11月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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