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26-05-15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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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6-05-15
冠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行政執法主體信息
主體名稱 | 冠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聯系方式 | 0635-7125625 |
辦公地址 | 山東省聊城市冠縣冠宜春西路82號 |
機構職能 | (一)依法履行全縣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以及測繪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縣級權限范圍內的規范性文件。 (二)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執行國家、省、市關于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制度規定,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擬訂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范并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四)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落實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開展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落實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并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落實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管理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開展自然資源形勢分析,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并組織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并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審查、報批行業主管部門提交的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參與擬定全縣城鄉發展戰略,負責縣城鄉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七)負責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組織擬訂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專用工作。研究擬定城鄉規劃政策并組織實施。負責城區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負責城區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的編制、審查。參與城區建設項目初步審查和重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負責跨鄉鎮(街道)建設項目的用地規劃管理工作。 (八)負責縣城區景觀風貌監督管理。負責縣城區自然山水格局、歷史文化遺存、建筑形態與容貌、公共開放空間、街道界面、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公共環境藝術品等規劃管理。組織編制中心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負責縣城區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審查縣城區各項修建性詳細規劃。負責縣城區重要規劃設計方案、城市設計方案和建筑設計方案征集和組織評審工作。 (九)負責村鎮空間規劃管理。負責土地整治規劃、鄉鎮(街道)空間規劃、村莊規劃、集體建設用地管理等相關工作的政策研究、標準制訂和規范化管理工作。指導鄉鎮(街道)開展空間規劃、村莊規劃編制工作,負責縣域土地整治規劃、鄉鎮(街道)空間規劃審查和報批。負責全縣集體建設用地使用管理、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審核上報等工作。 (十)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并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落實國家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十一)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實施全縣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監督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二)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縣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級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監測地下水過量開采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十三)負責全縣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以及壓覆礦產資源的查詢。依法進行礦業權管理。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四)負責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落實國家相關標準,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國家級、省級、市級和縣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并按程序報批。負責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申報有關工作。 (十五)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國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志保護。 (十六)推動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擬訂自然資源科技發展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以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檔案資料管理工作。 (十七)落實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負責全縣地質災害預防、治理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計劃。組織指導全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專業監測和預警預報等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自然資源系統安全生產監管相關工作。 (十八)負責規范自然資源市場秩序,對自然資源、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等活動進行監測和管理。負責空間規劃批后管理的相關監督檢查工作。配合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做好自然資源行政執法工作。 (十九)根據縣政府授權,對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中央關于自然資源和空間規劃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有關工作要求以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優化營商環境有關工作。 (二十)履行自然資源和規劃系統安全生產相關工作。負責礦業秩序整頓和資源整合工作;負責非煤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督促非煤礦山企業對采礦活動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進行恢復治理;將安全生產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負責高危行業建設項目規劃選址。 (二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二)職能轉變。 1.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深化“一次辦好”改革的要求,組織推進本系統轉變政府職能。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2.根據國家規定統一履行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全縣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 (二十三)有關職責分工。 1.關于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縣水利局負責會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交通運輸局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劃;負責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進行監管。縣行政審批局負責辦理《采砂許可證》。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利用,憑《采砂許可證》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采礦許可證》。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以及公路、地方鐵路橋梁安全進行監管。 2.關于礦泉水、地熱水管理的職責分工。開采礦泉水、地熱水,縣行政審批局負責辦理《取水許可證》,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憑《取水許可證》按程序辦理《采礦許可證》,縣水利局負責相關業務監管工作。 3.關于地下水監測信息共享的職責分工。縣水利局負責組織對地下水實施監測。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負責組織對地下水環境質量實施監測。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組織監測因地下水過量開采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縣水利局、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建立完善地下水監測信息共享機制,定期發布和共享地下水監測信息。 4.關于自然災害防救的職責分工。縣應急局負責組織編制縣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較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并按權限作出決定,承擔較大災害救援指揮的現場協調保障工作,協助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較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森林和草地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水利局、縣氣象局、縣地震監測中心等有關部門(單位)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臺,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組織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縣水利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干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并組織實施;承擔防御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臺風防御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必要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水利局、縣地震監測中心等部門(單位)可以提請縣應急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5.與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有關職責分工。(1)原國土資源、規劃管理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及相關行政強制權力由縣綜合行政執法局集中行使。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依據原國土資源、規劃管理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職責進行日常監督管理、檢查。(2)加強綜合行政執法與國土資源、規劃監管工作的銜接。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移送案件時,應形成基本違法事實的書面材料,移送的材料應當包括涉嫌違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等。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應當進行審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書面決定,對于立案調查的案件,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將處理結果和公示情況函告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于不予立案調查的案件,將不予立案決定書函告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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