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1525004312634J/2017-26740351
冠縣政府
國土資源、能源
2017-05-04
冠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田長制的通知
失效
無
2017-05-04
冠政辦發〔2017〕42號
冠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田長制的通知
冠政辦發〔2017〕42號
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有關部門: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要求,為貫徹落實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全面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的通知》(國土資規〔2016〕10號)文件要求,經縣政府研究,決定在承擔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的行政村實施田長制。同意縣國土資源局制定的《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田長制實施細則》,請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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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冠縣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田長制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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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5月4日
附件:
冠縣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田長制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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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黨中央、國務院要求,為貫徹落實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全面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的通知》(國土資規〔2016〕10號)文件要求,切實做好永久基本農田劃定中“落地塊、明責任、設標志、建表冊、入圖庫” 五項任務,做好我縣永久基本農田的保護工作,結合我縣實際,在承擔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的行政村實施田長制。為規范落實田長制,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指導思想
第一條 永久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條例所稱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為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而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特定保護區域。
第二條 劃定永久基本農田,是實現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三位一體”保護,實施“藏糧于地、藏糧于技”戰略的重大舉措。
第三條 田長制是將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向末端延伸,引入社會監督力量,形成“社會參與、齊抓共管”的保護格局,成為農田“主人”自覺自愿、主管部門齊抓共管、社會公眾共同參與的“全民大事”。
二、田長的條件和產生
第四條 本行政村內,年滿十八周歲,在村內居住,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本村有承包經營土地的村民,個人有擔任田長的意愿,均可申請擔任田長。
第五條 田長要思想積極,責任心強,有一定文化水平,有較好群眾基礎。
第六條 有永久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的行政村,每個行政村設總田長1名,由本村村民委員會主任或黨支部書記兼任。
第七條 根據各村永久基本農田面積實際設立田長。對于單個圖斑面積在500畝以上的地塊,可每個圖斑設立一個田長;圖斑面積較小的地塊,可就近多個圖斑設立一個田長,每個田長管理面積原則上不低于500畝。一個村莊基本農田總面積低于500畝的,不再設立田長,由總田長兼任。
第八條 根據各村實際,田長可以由村委任命,也可以由永久基本農田圖斑內土地承包戶民主選舉產生。田長人選可以由村干部兼職,老黨員、老干部、村民代表優先。田長確定后報所在鎮街備案。
三、田長的職責和待遇
第九條 總田長對本行政村內的基本農田保護負總責;田長對所管轄圖斑范圍內的基本農田保護負責。
第十條 田長的主要職責是巡查永久基本農田,發現、制止、報告違反《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土地管理法》的違法行為,同時積極宣傳耕地保護相關政策、法律、法規。
第十一條 總田長代表本行政村與所在鎮街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田長代表所管轄圖斑范圍內土地承包戶與本村民委員會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報所在鎮街備案。
第十二條 田長要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日常巡查制度。巡查次數每月不少于4次,通過巡查,動態掌握所管轄范圍內基本農田情況,及時發現、及時制止破壞基本農田的行為。
第十三條 管護所管轄圖斑范圍內基本農田保護標志,不得損壞。
第十四條 按年度給予田長適當的通訊和交通補助。
四、田長的考核
第十五條 由國土資源部門對田長責任落實情況和違法用地發生情況進行年度考核。
第十六條 每年評選保護責任落實好的田長,推薦作為國土資源管理工作先進個人。
第十七條 對責任落實不力的,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建議所在村進行撤換,并取消當年的交通和通訊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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