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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
2026-05-17
聊城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行政執法職責、權限
執法職責 | 執法權限 |
行政許可 | 排污許可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拆除或者閑置污染防治設施審批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要求設置、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的處罰 對未按規定進行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處罰 對將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物質排放到農用地或用于土地復墾的處罰 對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在銷售房屋時,未公示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電磁環境信息的處罰 對未按規定對進行評估或者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處罰 對不按規定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處罰 對未按要求制定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的處罰 對拆除活動未采取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或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制定、實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處罰 對核與輻射事故的相關處罰 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處罰 對集中連片的漁業養殖區未建設配套的污水處理設施的處罰 對未按規定開展輻射環境監測及發現個人劑量監測結果異常未進行核實、調查、報告的處罰 對未按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處罰 對機構未按照規定提供環境服務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處罰 對實施風險管控、修復活動對土壤、周邊環境造成新的污染的處罰 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建立排查制度,未按要求監測、報告或弄虛作假的處罰 對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處罰 對港口未按照規定設置污染物接收、貯存、運輸與處理設施、設備的處罰 對未按要求收集處理初期雨水的處罰 無排污許可證或者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的處罰 對轉運污染土壤未提前報告的處罰 對超標或者超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處罰 對未按規定在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區域內實施水污染防治的處罰 對從事環境風險評價工作的單位在評價工作中弄虛作假的處罰 對技術機構違法收取費用的處罰 對未如實報告放射性廢物貯存、處置有關情況的處罰 對需退役輻射工作場所未依法實施退役的處罰 對違反放射性同位素備案的處罰 對未設置輻射安全警示標志的處罰 對偽造、變造、轉讓放射性同位素進口和轉讓批準文件的處罰 對未建造或違反規定建造尾礦庫,貯存、處置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的尾礦的處罰 對導致突發事件的違法行為的處罰 對環境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處罰 對廢舊金屬回收熔煉未開展輻射監測或者發現輻射監測結果明顯異常未如實報告的處罰 對未對輻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的處罰 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處罰 對違反規定排放放射性廢氣、廢水、廢液、處理或者貯存廢液的處罰 對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實施后期管理的處罰 對不按規定停產整治或解除停產后又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處罰 對在重點保護水域內采取人工投餌性魚類網箱、網圍等方式從事漁業養殖的處罰 對未單獨收集、存放剝離表土的處罰 對在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評估活動中出具虛假報告的處罰 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處罰 對未按規定從事研究、生產、進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學物質活動的處罰 對未按規定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銷售、使用和進出口等活動的處罰 對未經批準擅自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處罰 對違規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處罰 對企業關閉、搬遷或者改變土地用途,未履行殘留污染物清理或者安全處置的處罰 對病原微生物實驗室未按規定從事實驗活動的處罰 對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的處罰 對未按規定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處罰 對核技術利用單位不按規定辦理、變更、偽造輻射安全許可證、或不按許可證規定從事輻射活動的處罰 對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維修治理業務的處罰 對未按照規定建立、保存環境管理臺賬或者臺賬不符合要求的處罰 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土壤污染責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權人未按照規定備案的處罰 對尾礦、尾礦庫未按規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處罰 對電磁能利用裝置單位未采取有效的漏能控制和屏蔽措施的處罰 對未按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評估、風險管控、修復的處罰 對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未按規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處罰 對從事清潔生產審核的咨詢服務機構出具虛假審核報告的處罰 對未采取重金屬環境安全防控措施的處罰 對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業廢水稀釋排放的處罰 對損毀、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警示標志和隔離防護設施的處罰 對違法違規貯存、處置廢舊放射源或放射性固體廢物的處罰 對未按規定執行危險廢物出口核準的處罰 對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污染物的處罰 對未按規定從事拆船活動的處罰 對未告知用戶設備含有放射源的處罰 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或者排放指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處罰 對未達到風險評估報告要求的地塊,開工建設無關項目的處罰 對未按規定公開環境信息的處罰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閑置、改裝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的處罰 對違法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處罰 對未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實驗室、檢驗室、化驗室產生的有毒有害廢液等危險廢物進行安全處置的處罰 對造成污染事故的處罰 對未按照要求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的處罰 對未按照規定和監測規范設置監測點位和采樣監測平臺的處罰 對未按規定記錄、監測、報告進口固體廢物經營和環境環境監測情況的處罰 對進口固體廢物加工利用后的殘余物未進行無害化利用或者處置的處罰 對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污染物進行監測或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處罰 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從事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活動的處罰 對未按規定制定應急預案并備案或未及時采取有關應急措施的處罰 對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處罰 對未對管道、設備日常維護、維修,減少物料泄漏或對未及時收集泄漏物料處理的處罰 對違法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處罰 對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丟棄或者造成其他環境污染的處罰 對未按規定回收、處理、儲存、拆解、利用、處置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處罰 對未采取措施防止、減少排放惡臭氣體、異味和廢氣的處罰 對未按要求收集、貯存、利用、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處罰 對使用、轉讓列入國家公布淘汰或限期淘汰名錄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產品的處罰 對不按規定從事貯存、拆解、利用、處置電子廢物的處罰 對工業涂裝企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臺賬的處罰 對未按照規定使用燃料或者新建、擴建、拆除、使用燃用設施的處罰 對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處罰 對洗染企業開設和經營過程中違法影響環境的處罰 對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規定進行封場的處罰 對危險廢物收集經營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處理處置廢礦物油和廢鎘鎳電池的處罰 對未按照規定建設環境風險預警體系或者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的處罰 對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的處罰 對拒絕、阻撓監督檢查,在接受檢查時弄虛作假或不配合執法部門的處罰 對違反有關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規定的處罰 對未按照規定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的處罰 對未按照規定從事易產生揚塵污染活動,或采取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處罰 對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及其周邊,違規新建、改建和擴建生產項目或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設施、場所的處罰 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處罰 對不按規定申領或偽造、變造、轉讓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對以弄虛作假的方式通過機動車排放檢驗或者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的處罰 對未按規定擅自轉移固體廢物的處罰 對被責令限期整改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未按要求整改的處罰 對未按照規定采取有利于減少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排放的技術方法和工藝,配備凈化裝置的處罰 對危險廢物經營設施、場所在廢棄或改作他用前未采取相應污染防治措施的處罰 對違反放射性同位素臺賬管理、放射源編碼規定的處罰 對未按照規定處理處置可燃性氣體的處罰 對違反規定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處罰 對危險廢物產生者不處置危險廢物又不承擔處置費用的處罰 對逃避監管排放污染物的處罰 對未采取防滲漏等措施或未進行相應監測的處罰 對未按照規定對不經過排氣筒集中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處罰 對擅自拆除或者閑置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導致環境噪聲超標的行政處罰 對不按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經營情況記錄簿的處罰 對建設單位在設計和建設中未落實環境保護措施或未依法開展后評價的處罰 對建設和運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固體廢物處置設施,未按規定采取防止土壤污染措施的處罰 對無組織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視頻監控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行業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并保證視頻監控設備正常運行的處罰 對在集中供熱區域內新建、擴建燃煤供熱設施,或者未按照規定拆除原自備燃煤供熱設施的處罰 對新建額定蒸發量或者額定功率達不到國家、省要求的直接燃用煤、重油、渣油鍋爐或者直接燃用生物質的鍋爐、窯爐等燃用高污染燃料設施的處罰 對工業涂裝企業和建筑行業未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涂料的處罰 對工業涂裝企業未按照規定記錄生產工藝、設施以及污染控制設備的主要操作參數和運行情況的處罰 對工業涂裝企業和建筑行業未按照規定建立、保存臺賬的處罰 對從事露天噴漆、噴涂、噴砂、制作玻璃鋼以及其他散發有毒有害氣體作業的處罰 對未按照規定進行非道路移動機械申報的,或者使用超標排放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處罰 對城市規劃區外水泥廠、粉磨站、混凝土攪拌站、砂石料場、石灰窯、石子廠、磚瓦廠以及煤場等企業未遵守揚塵污染防治相關規定,未對易產生揚塵的物料進行密閉的處罰 對城市規劃區外水泥廠、粉磨站、混凝土攪拌站、砂石料場、石灰窯、石子廠、磚瓦廠以及煤場等企業未遵守揚塵污染防治相關規定,對不能密閉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設置不低于規范高度的嚴密圍擋,或者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的處罰 對城市規劃區外水泥廠、粉磨站、混凝土攪拌站、砂石料場、石灰窯、石子廠、磚瓦廠以及煤場等企業未遵守揚塵污染防治相關規定,裝卸物料未采用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制揚塵排放的處罰 對城市規劃區外水泥廠、粉磨站、混凝土攪拌站、砂石料場、石灰窯、石子廠、磚瓦廠以及煤場等企業未遵守揚塵污染防治相關規定,堆場地面、場(廠)區道路未進行硬化或者場(廠)區未進行綠化的處罰 對城市規劃區外水泥廠、粉磨站、混凝土攪拌站、砂石料場、石灰窯、石子廠、磚瓦廠以及煤場等企業未遵守揚塵污染防治相關規定,未設置車輛沖洗設施并按照規定沖洗車輛的處罰 對城市規劃區外水泥廠、粉磨站、混凝土攪拌站、砂石料場、石灰窯、石子廠、磚瓦廠以及煤場等企業未遵守揚塵污染防治相關規定,未在密閉的環境下生產或者在不能密閉的環境下生產未采取吸塵、噴淋等措施的處罰 對在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場所可能受到惡臭影響的范圍內,新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處罰 對在畜禽養殖禁養區內建設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專業戶的處罰 對在畜禽養殖限養區內新建小型養殖場、養殖小區或者養殖專業戶的處罰 對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專業戶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處罰 對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養殖專業戶排放的畜禽養殖廢棄物不達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排放的處罰 對未采取防滲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的處罰 對在特殊水體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產生污染的建設項目或者改建建設項目增加排污量的處罰 對偷排偷放污水的處罰 對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處罰 對加油加氣站、儲油儲氣庫和使用油罐車、氣罐車、儲油罐等的單位未安裝或者未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處罰 對工業生產中產生的噪聲或者其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處罰 對拒不改正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的處罰 對在濕地自然保護地內采礦,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垃圾的處罰 對在國家森林公園內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等對森林公園景觀和生態造成較大影響的處罰 對在水產苗種繁殖、棲息地從事采礦、排放污水等破壞水域生態環境的處罰 對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廢棄物等行為的處罰 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未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等行為的處罰 對違法新、改、建煤礦及選煤廠,違反煤矸石綜合利用有關規定對環境造成污染等行為的處罰 對新建電廠興建永久性儲灰場對環境造成污染的處罰 對粉煤灰運輸造成污染的處罰 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未按照規定和監測規范進行監測等行為的處罰 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處罰 對產生放射性固體廢物的單位未按規定對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處置的處罰 |
行政強制 | 強制拆除污染環境建設項目或設施 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對在發生輻射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輻射事故可能發生時的強制 代履行環境污染責任 對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當事人加處罰款或滯納金 責令恢復原狀 先行登記保存 拍賣查封、扣押財物 |
行政獎勵 | 對舉報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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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檢查 | 環境執法檢查 對核與輻射環境執法檢查 |
其他行政權力 | 對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方案備案 消耗臭氧層物質經營活動備案 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備案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 危險廢物申報備案 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進行評估驗收 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備案 對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污染防治備案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 對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的評審備案 危險廢物申報備案 在中、高考等特殊期間對產生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時間作出限制性規定 污染土壤轉運計劃備案 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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