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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生態環境局冠縣分局
2026-07-24
行政處罰決定書 聊環(冠縣)罰〔2026〕5-10號
聊城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聊環(冠縣)罰〔2026〕5-10號
當事人名稱:冠縣鑫增金屬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楊翠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1525MA3N512E08
地址:冠縣定遠寨鎮王海子村西臨莘路西側
2026年5月28日接上級交辦線索(信訪舉報)我局執法人員對冠縣鑫增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你公司實施了以下違法行為:
檢查時你公司未生產,檢查發現在你公司廠區西側庫房內貯存有10個噸桶,噸桶內裝的液體有8個已裝滿,其中2個未裝滿(約85%),經詢問現場負責人王延松,噸桶內裝的是酸洗生產線產生的廢鹽酸,經查看該場所為獨立空間,庫房內地面已硬化(未做防滲漏及圍堰),廢鹽酸在噸桶內獨立貯存,現場無異味。經查閱你公司年表面處理5萬噸鋼管、護欄板及交通設施配件項目環評批復(冠環報告表〔2018〕216號),你公司酸洗生產線產生的廢鹽酸屬于危險廢物(危廢代碼336-064-17),應貯存在車間外南側的廢鹽酸罐內。你公司上述行為屬于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
以上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2026年5月28日,聊城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現場照片證據及視頻光盤1份,證明你公司酸洗生產線產生的廢鹽酸,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的情況;
2、2026年5月28日,聊城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你公司基本情況、酸洗生產線產生的廢鹽酸,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的情況;
3、2026年5月28日,執法人員調取的冠縣鑫增金屬材料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楊翠翠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你公司基本情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4、2026年5月28日,執法人員調取的冠縣鑫增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授權委托書、被委托人王延松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權限和委托事項;
5、2026年5月28日,執法人員調取的冠縣鑫增金屬材料有限公司年表面處理5萬噸鋼管、護欄板及交通設施配件項目環評批復(冠環報告表〔2018〕216號)及環評影響報告表精選部分復印件各1份,證明你公司酸洗生產線產生的廢鹽酸屬于危廢廢物,應貯存在車間外南側的廢鹽酸罐內的情況;
6、2026年5月28日,執法人員調取的冠縣鑫增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許可證》副本部分內容復印件(證書編號:91371525MA3N512E08001P)、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備案登記表各1份,證明你公司酸洗生產線產生的廢酸,需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
7、2026年5月28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公司進行檢查,出示執法證。案卷附執法人員執法證件復印件1份,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
你公司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貯存危險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規定。
我局于2026年7月7日以《聊城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聊環(冠縣)罰告〔2026〕5-10號),告知你公司有權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你公司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視為放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二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的規定,參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2年版)》(五)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類序號19專項處罰裁量表及違法行為修正裁量表,對你公司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的行為處罰金額進行了計算(計算公式、計算過程見附件),據查,所需各項裁量因素、判定標準、裁量等級如下:
1、違法事實的判定標準為貯存、利用、處置場所已建設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措施,但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措施不規范,裁量等級3;
2、混合物數量的判定標準、裁量等級不予采納;
3、違法行為持續時間的判定標準為不滿 3 個月,裁量等級1;
4、違法行為修正裁量表中各項修正因素:改正態度的裁量因子為在規定期限內改正,裁量等級-1;補救措施,未予采納;配合調查情況的裁量因子為依法配合調查,裁量等級0;當事人性質或企業規模的裁量因子為小型企業,裁量等級-2;違法次數的裁量因子為1次,裁量等級-2。
2026年5月28日聊城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1份,2024年1月至今廢鹽酸入庫臺賬1份、轉移聯單及危險廢物處置合同各1份,“無廢山東”智慧管理平臺查詢結果截圖1份,證明你公司酸洗生產線產生的廢鹽酸,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的行為,沒有產生違法所得的情況。
綜合考慮本案事實、性質、情節、后果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遵循公平、公正、過罰相當、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拾肆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整。
限你公司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冠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聊城市生態環境局
202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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