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2024-12-25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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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縣發展和改革局
2024-12-25
政策簡明問答:《關于繼續執行冠縣農業用水終端價格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建立健全農業水價形成機制決策部署,推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二、決策依據
1.《關于印發<山東省農業供水價格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魯價格發〔2017〕148號)
2.《聊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聊城市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聊政辦發〔2016〕19號)
三、出臺目的
通過制定該《通知》,規范農業用水收費標準,強化節水教育,引導用水單位樹立節水觀念,增強有償用水意識和節約用水的自覺性,營造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良好輿論氛圍。
四、重要舉措
1、根據不同的農業種養結構,實行分類水價:
糧食作物用水價格按照水利工程運行維護成本核定,不計提收益。糧食作物用水價格標準:自流灌溉區0.15元/m3,即骨干工程水價與末級渠系工程水價之和;提水灌區0.28元/m3(含骨干工程+末級渠系水價,即0.15元/m3);井灌區0.30元/m3(含補源水價0.12元/m3);
經濟作物以及養殖業用水價格按照完全成本加微利水平核定。經濟作物以及養殖等用水價格標準:自流灌溉區0.15元/m3;提水灌區0.29元/m3(含骨干工程+末級渠系水價,即0.15元/m3);井灌區0.32元/m3(含補源水價0.12元/m3)。
2、按照“多用水多付費”原則,實行分類分檔水價:
糧食作物年度農業灌溉定額水量為240m3/畝;
經濟作物按不同栽培方式分別制定年度農業灌溉定額水量,其中露地栽培280m3/畝、設施栽培500m3/畝;
畜牧業按類別分別制定,其中每年大牲畜40m3/頭(只)、小牲畜7m3/頭(只)、家禽0.5m3/頭(只)、水產養殖定額水量最高700m3/畝。
用水戶超量用水時,超定額50%(含)以內部分,按照終端執行水價1.5倍征收;超定額50%以上部分,按照終端執行水價2倍征收。
五、與原文件區別
該《通知》與原文件標準在價格方面沒有變化,只修改了糧食作物年度農業灌溉定額水量,由原來的“174m3/畝”調整為“240m3/畝”。
六、關鍵詞解釋
(一)運行維護成本。主要指的是農田水利工程日常運行和基本維護所需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設備的維修、?保養、?人員工資等基本開支,不包括固定資產折舊費。?這部分成本是確保水利工程正常運行所必需的,?是農業水價制定時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
(二)完全供水成本。不僅包括運行維護成本,?還涵蓋了供水工程的全部成本,?如建設成本、?固定資產折舊、?大修費用等。
七、解讀機構及咨詢方式
政策解讀單位:冠縣發展和改革局
具體聯系人:王俊霞 (價格管理科)
咨詢電話:0635-5234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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