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1525004442092A/2020-26730501
冠縣政府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城鄉建設、含住房
2020-11-04
冠縣人民政府關于對冠縣清泉河三期棚戶區改造工程(縣委家屬院片區)被征收人王琪、楊玉華、王文軍、張憲華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批復
有效
無
2020-11-04
冠政發〔2020〕77號
冠縣人民政府
關于對冠縣清泉河三期棚戶區改造工程(縣委家屬院片區)被征收人王琪、楊玉華、王文軍、張憲華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批復
冠政發〔2020〕77號
冠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你單位《關于對冠縣清泉河三期棚戶區改造工程(縣委家屬院片區)被征收人王琪、楊玉華、王文軍、張憲華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同意對冠縣清泉河三期棚戶區改造工程(縣委家屬院片區)涉及的被征收人王琪、楊玉華、王文軍、張憲華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你單位要精心組織,依法依規辦理,嚴格按程序做好相關工作。
附件:1、冠縣人民政府公告
??????2、冠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2020年第18號)
冠縣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冠縣人民政府公告
2016年6月21日,冠縣人民政府依法做出了《冠縣人民政府關于冠縣清泉河三期棚戶區改造工程(縣委家屬院片區)房屋征收的決定》(冠政發〔2016〕65號),對冠縣清泉河三期棚戶區改造工程(縣委家屬院片區)實施房屋征收。王金恒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已去世),王琪、楊玉華、王文軍、張憲華為王金恒的合法繼承人,在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始終未達成補償協議。根據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魯15行初7號行政判決書,冠縣人民政府依法對王琪、楊玉華、王文軍、張憲華依法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見附件),限王琪、楊玉華、王文軍、張憲華在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和被征收房屋移交手續,并將被征收房屋騰空。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可在本房屋征收補償決定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本房屋征收補償決定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聊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本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規定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特此公告。
冠縣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4日
附件2:
冠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2020年第18號)
征收人:冠縣人民政府; 地址:冠縣紅旗北路109號。
法定代表人:崔新樂;職務:縣長。
被征收人:王琪、楊玉華、王文軍、張憲華。
被征收房屋地址:冠縣濱河路南側縣委家屬院、原圖書館西鄰。
為改善群眾生活居住條件,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征收人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冠縣人民政府關于冠縣清泉河三期棚戶區改造工程(縣委家屬院片區)房屋征收的決定》(冠政發〔2016〕65號),2016年6月21日發布房屋征收公告,決定對冠縣清泉河三期棚戶區改造工程(縣委家屬院片區)區域內的房屋實施征收。本次房屋征收部門為冠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征收實施單位為冠縣房屋征收與補償服務中心(原冠縣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辦公室)。2016年6月23日,冠縣清泉河三期棚戶區改造工程(縣委家屬院片區)被征收人共同選定山東山東正誠土地房地產評估有限公司(現更名為山東正誠土地房地產資產評估測繪有限公司)為本征收區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被征收人的房屋位于冠縣清泉河三期棚戶區改造工程(縣委家屬院片區)征收范圍內,房屋用途為綜合樓(一層用途為商業,二層用途為住宅)。經聊城昊天測繪有限公司現場實地測量,一層商業建筑面積為134.42平方米;二層住宅建筑面積為134.42平方米。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出讓,剩余使用年限22年,院內土地面積。經山東正誠土地房地產資產評估測繪有限公司評估,被征收人的房屋在2020年9月7日估價時點的價值為:一層商業房屋評估單價為12645元/平方米,房屋價值1699741元;二層住宅評估單價為6462元/平方米,房屋價值868622元;樓梯間評估單價為480元/平方米,價值9230元;配房評估單價為450元/平方米、480元/平方米,價值16248元;附屬物評估價值為733元;裝修評估價值為12182元;搬遷費為4132元;停產停業補助費為8065元(三個月);臨時安置費為2823元(三個月);院內土地評估單價為1613元/平方米,土地價值25953元。
房屋征收部門為被征收人提供了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補償方式。
1、被征收人如選擇貨幣補償(根據冠縣清泉河三期棚戶區改造工程(縣委家屬院片區)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規定,對選擇貨幣補償的,臨時安置費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按三個月一次性支付),貨幣補償總金額為2623479元。另由征收部門一次性支付搬遷費4132元,一次性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費2823元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8065元,合計2638499元。
2、被征收人如選擇產權調換(根據冠縣清泉河三期棚戶區改造工程(縣委家屬院片區)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的規定,對選擇產權調換的,臨時安置費和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按過渡期支付),征收部門為被征收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為:(1)在冠縣紅旗路東側、團結路北側、工業路西側中通領尚城冠縣安居置業有限公司所屬商業房屋進行產權調換,房號為2-商8,建筑面積為74.97平方米,評估單價為12446元/平方米,房屋價值933077元;2-商9,建筑面積為47.29平方米,評估單價為12446元/平方米,房屋價值588571元;6-商3,建筑面積為88.56平方米,評估單價為12446元/平方米,房屋價值1102218元;6-商4,建筑面積為78.61平方米,評估單價為12446元/平方米,房屋價值978380元;11-商2,建筑面積為102.24平方米,評估單價為12446元/平方米,房屋價值1272479元。以上房屋為現房,另由征收部門一次性支付搬遷費2016元,一次性支付3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8065元,合計10081元,在被征收人與征收部門簽訂征收補償協議、交付被征收房屋,結算差價款時與房屋補償共同找補差價,多退少補。
(2)在冠縣濱河路北側、西環路東側(元莊家園)冠縣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所屬住宅樓進行產權調換,房屋為現房,房號為4號樓1101,建筑面積為123平方米,評估單價為6120元/平方米,房屋價值52760元;4號樓1203,建筑面積為102平方米,評估單價為6180元/平方米,房屋價值630360元;4號樓12202,建筑面積為102平方米,評估單價為6540元/平方米,房屋價值667080元;4號樓12302,建筑面積為102平方米,評估單價為6560元/平方米,房屋價值669120元;9號樓1202,建筑面積為111平方米,評估單價為6180元/平方米,房屋價值685980元;9號樓1502,建筑面積為111平方米,評估單價為6240元/平方米,房屋價值692640元;9號樓1602,建筑面積為111平方米,評估單價為6260元/平方米,房屋價值694860元;5號樓11104,建筑面積為123平方米,評估單價為6360元/平方米,房屋價值782280元;5號樓12304,建筑面積為123平方米,評估單價為6560元/平方米,房屋價值806880元。以上房屋為現房,另由征收部門一次性支付搬遷費2116元,一次性支付3個月的臨時安置費2823元,合計4939元,在被征收人與征收部門簽訂征收補償協議、交付被征收房屋,結算差價款時與房屋補償共同找補差價,多退少補。被征收人也可在元莊家園小區選擇同樓層的住宅期房進行產權調換,期房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與以上現房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相同,臨時安置費按照過渡期支付,過渡期限為36個月(自被征收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至期房產權調換房屋交付使用之日止)。
征收人認為征收程序合法,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冠縣清泉河三期棚戶區改造工程(縣委家屬院片區)房屋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山東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有關規定,作出以下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一、對被征收人王琪、楊玉華、王文軍、張憲華位于冠縣清泉河三期棚戶區改造工程(縣委家屬院片區)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實施征收,被征收人可自由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相關補償款全部存儲于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聊城冠縣支行,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房屋均按照本房屋征收補償決定進行補償和安置。
二、限被征收人王琪、楊玉華、王文軍、張憲華于本房屋征收補償決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與冠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騰空被征收房屋,辦理房屋征收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房屋安置交付手續。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可在本房屋征收補償決定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聊城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本房屋征收補償決定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聊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本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冠縣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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