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71525004442092A/2023-40566442
冠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2023-12-10
冠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冠縣民政局 冠縣財政局 冠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冠縣稅務局關于印發《冠縣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
有效
GXDR-2023-0100001
2023-12-10
冠住建字〔2023〕8號
冠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冠縣民政局
冠縣財政局 冠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冠縣稅務局
關于印發《冠縣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
冠住建字〔2023〕8號
【效力狀態:有效】
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提升保障效益和服務水平,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住房保障工作要求,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民政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稅務局聯合制定了《冠縣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冠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冠縣民政局
冠縣財政局
冠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國家稅務總局冠縣稅務局
2023年12月10日
冠縣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根據聊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聊城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聊建字〔2022〕62號),結合我縣實際,就進一步做好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以下簡稱住房租賃補貼)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提升保障效益和服務水平,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住房租賃補貼管理工作。
第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住房租賃補貼牽頭聯絡各部門工作。
民政局負責申請家庭的家庭收入、婚姻等信息的審核;
財政局負責申請家庭住房租賃補貼的資金籌集;
稅務局負責申請家庭納稅等信息的審核;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申請人員就(失)業、養老保險繳納等信息的審核;
不動產登記、房屋交易管理等部門負責房屋產權登記、交易、備案等信息的審核;
市場監管局負責工商戶注冊、登記等信息的審核;
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負責公積金信息的審核;
公安局負責車輛登記信息的審核;
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單位明確專人負責住房租賃補貼相關事務性工作。
第二章 住房租賃補貼范圍及標準
第四條 保障范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城市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以家庭為單位實施保障。本辦法所稱家庭主要是指夫妻雙方和其未婚子女構成的社會生活單元(含正在服義務兵役的子女、在外地讀書的未婚子女、原同戶籍的服刑人員);年滿35周歲且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單身(含離異)人員及年滿20周歲以上新就業和外來務工人員等,按家庭對待。已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不得申請住房租賃補貼。
區別不同類別保障對象,縣住房和城鄉局會同縣民政、財政、人社、稅務等部門對保障家庭進行審核。
(一)城市低保住房困難家庭指:持有我縣城鎮戶籍、經民政部門認定為低保,且在縣城區無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低于(含)15平方米的家庭;
(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指:持有我縣城鎮戶籍,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我縣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在縣城區無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低于(含)15平方米的家庭;
(三)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指:持有我縣城鎮戶籍,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我縣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不低于90%;在縣城區無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低于(含)15平方米的家庭;
(四)新就業無房職工指:持有我縣城鎮戶籍且在縣城區實際居住;全日制大學專科(含專科)以上學歷,畢業不滿八年;在我縣就業并辦理就業登記,依法簽訂正式勞動(聘用)合同,正常繳存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職工;
(五)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指:非冠縣城鎮戶籍且在縣城區實際居住;在我縣穩定就業且辦理就業登記、依法簽訂正式勞動(聘用)合同,正常繳存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的人員。
第五條 保障方式。住房租賃補貼按照“不租不補、先租后補”的原則進行保障,按季度發放。原則上符合條件的城市低保住房困難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實物保障為主,住房租賃補貼保障為輔;新就業無房職工、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以住房租賃補貼保障為主,實物保障為輔。同時結合我縣城鎮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空置情況和保障對象意愿,靈活落實保障措施。
第六條 補貼標準。城市低保住房困難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補助7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補助6元;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城鎮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每月每平方米補助4元。
補貼標準隨當地市場平均租金變化進行動態調整,調整周期為三年。
第七條 保障期限。新就業無房職工累計保障期限為36個月,對超過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對象條件,可按規定變更保障類別,繼續申請保障。其他保障對象不設定累計保障期限。
第八條 補貼面積。1人的保障家庭按30平方米、2人的保障家庭按45平方米、3人及以上的保障家庭按60平方米發放補貼。
第三章 住房租賃補貼申報條件及流程
第九條 城市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報條件:
(一)申請家庭成員至少1人具有我縣城鎮常住戶口且在縣城區實際租房居住;單身(含離異)申請的,年齡需滿35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申請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當地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三)申請家庭機動車輛購置價格、工商登記注冊資金(資本)和各類非住宅類房屋總價值低于100000元;
(四)申請家庭在縣城區無私有住房或雖有私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含)15平方米;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下列住房計入家庭私有住房,并計算面積:
1、自有住房或與其他人共有的住房(含商業用房);
2、原住房征收后實行產權置換未回遷入住的住房;
3、離異人員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離婚協議認定產權歸屬的房產;
4、已辦理買賣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已辦理入住手續,但未辦理不動產證書(房屋所有權證)的住房,以及已受贈、繼承房產但未辦理房產轉移登記手續的住房等;
5、經村(居)、社區、街道核實認定的符合基本居住要求但無房屋產權證明的住房;
6、兩年之內轉讓過房產的;
7、以其他合法形式取得的住房。
(五)按照規定應當需要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申報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我縣城鎮常住戶口且在縣城區實際租房居住;具有全日制大學專科(含專科)以上學歷且畢業不滿八年;單身申請的,年齡需滿20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我縣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三)被我縣城鎮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錄用為正式工作人員,依法簽訂正式勞動(聘用)合同,并繳納養老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滿一年;
(四)申請人在縣城區無私有住房或雖有私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含)15平方米;單身申請的,父母在本縣城區無住房資助能力;
(五)按照規定應當需要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申報條件:
(一)申請人非冠縣城鎮戶籍且在縣城區實際租房居住,冠縣以外的戶口需取得《居住證》;單身申請的,年齡需滿20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當地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三)被我縣城鎮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錄用為正式工作人員,依法簽訂正式勞動(聘用)合同,并繳納養老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滿一年或累計滿兩年;
(四)申請人在縣城區無私有住房或雖有私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含)15平方米;單身申請的,父母在本縣城區無住房資助能力;
第十二條 城市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報流程:
(一)申請。申請人向戶籍所在街道辦事處申請報名,填寫申請審批表。街道辦事處應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并在申請審批表中簽署意見。由街道辦事處統一將申請審批表及相關材料報送至冠縣政務服務中心。
(二)審查。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相關部門,對申請人住房、收入、資產等情況進行審查。
(三)公示。符合條件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相關網站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個工作日;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并說明理由;
(四)登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確定為補貼對象,并予以登記;
(五)發放。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與補貼對象簽訂《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協議》,辦理住房租賃補貼發放手續。
各級材料審核單位應對申請人申請住房租賃補貼提交的材料進行嚴格把關,確保材料的真實性。
第十三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申報流程:
(一)申請。申請人向所在單位申請報名,填寫申請審批表。用人單位應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在申請審批表中簽署意見,并將申請審批表及相關材料一并報送至冠縣政務服務中心。
(二)審查。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房公積金等相關部門,對申請人住房、收入、勞動合同、養老保險、公積金等情況進行審查。
(三)公示。符合條件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相關網站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個工作日;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材料,并說明理由;
(四)登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確定為補貼對象,并予以登記;
(五)發放。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與補貼對象簽訂《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協議》,辦理住房租賃補貼發放手續。
用人單位應對申請人申請住房租賃補貼提交的材料進行嚴格把關,確保材料的真實性。
第十四條 城市低保住房困難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審批表;
(二)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結婚(離婚)證、法院判決書等相關身份、婚姻情況材料;
(三)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四)住房情況證明;
(五)家庭成員工商注冊信息;
(六)家庭成員車輛信息;
(七)家庭成員不動產登記信息證明;
(八)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九)殘疾、優撫對象、低保、退役軍人等相關證明;
(十)按照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六)、(七)項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相關部門統一查詢出具。
第十五條 新就業無房職工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審批表;
(二)身份證、戶口簿、結婚(離婚)證、法院判決書等相關身份、婚姻情況材料;
(三)普通高等院校畢業證書;
(四)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五)住房情況證明(單身申請者提供父母住房情況證明);
(六)勞動(聘用)合同、公務員錄(聘)用或調入手續;
(七)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養老保險繳納證明;
(九)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住房公積金繳納證明;
(十)家庭成員不動產登記信息證明;
(十一)按照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九)、(十)項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相關部門統一查詢出具。
第十六條 穩定就業外來務工人員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審批表;
(二)身份證、戶口簿、結婚(離婚)證、法院判決書等相關身份、婚姻情況材料;非本縣戶口的需提供《居住證》;
(三)家庭成員收入證明;
(四)住房情況證明(單身申請者提供父母住房情況證明);
(五)勞動(聘用)合同、公務員錄(聘)用或調入手續;
(六)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養老保險繳納證明;
(八)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住房公積金繳納證明;
(九)家庭成員不動產登記信息證明;
(十)按照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八)、(九)項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會同相關部門統一查詢出具。
第四章 規范管理
第十七條 住房租賃補貼實行年度復核制。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每年對住房租賃補貼保障對象進行復核,經復核符合住房租賃補貼保障條件的,繼續發放住房租賃補貼。
第十八條 住房租賃補貼實行動態管理。保障對象在享受住房租賃補貼期間,人口、收入、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在發生變化后的30日內主動向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申報變化情況。對不再符合住房賃補貼保障條件的對象,停止發放住房租賃補貼;對需要調整住房租賃補貼金額的,重新簽訂《城鎮住房保障家庭租賃補貼合同》。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有權拒絕和終止發住房放租賃補貼:
(一)采用提供虛假戶籍,隱瞞家庭收入、財產、工商注冊、車輛信息、住房情況等方式騙取住房租賃補貼的;
(二)購買、受贈、繼承其他住房的;
(三)經復審不再符合繼續發放住房租賃補貼條件的;
(四)按照住房租賃補貼合同約定,應當拒絕和終止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建立健全住房租賃補貼檔案管理制度,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和規范對檔案資料的管理,對實施租賃補貼過程中形成的檔案資料及時收集、整理、歸檔,確保檔案資料真實、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套取住房租賃補貼的,一經發現,應立即停止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責令其限期退還違規領取的補貼資金。并計入個人誠信記錄,5年內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同時將相關信息推送到信用中國(山東)、人民銀行信用評價體系等誠信體系平臺,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十二條 住房租賃補貼申請、審核過程中,各相關環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或侵害住房租賃補貼申請人合法權益的,由其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縣城區內政府投資建設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保障對象范圍、申報條件及流程等參照本辦法執行。如保障政策發生變化,按新政策調整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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